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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摸胸未摸到乳房。更審法官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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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9-11-5 01:50
標題:
摸胸未摸到乳房。更審法官改判無罪
魯版。這種法官又來了。麻煩您了
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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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胸未摸到乳房 更審法官改判無罪
【聯合報╱記者鄭惠仁/即時報導】 2009.11.04 10:50 pm
http://udn.com/NEWS/SOCIETY/BREAKINGNEWS2/5233156.shtml
男子王瑞雄搭乘友人駕駛的小貨車,卻在車上撫摸友人女兒的胸部,一審判處有罪;
台南高分院更一審時被害少女指王的手雖伸入胸部卻未摸到乳房,
法官認為僅摸胸口未構成猥褻,也無意圖性騷擾,改判無罪。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9-11-5 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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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phiroth913
時間:
2009-11-5 16:24
四十八歲王姓男子,四年前被指控將手伸入十五歲少女胸部,一審被法官依強制猥褻判四年徒刑,案經被告上訴,上訴審和更一審法官先後兩次審判,都以被告沒摸到乳房,不但不構成猥褻,也與意圖性騷擾行為不符,判決被告無罪。
台南地檢署起訴指出,王某與一名婦人是朋友關係,九十四年八月間,王某在台南縣婦人住處,見她當時只有十五歲的女兒在客廳內,竟徒手伸入少女胸部;隔天下午,又在婦人開小貨車從台東回台南途中,坐在後座第三排,將手伸入坐第二排的少女胸部。
本案檢察官認為被告涉及強制猥褻罪,台南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也支持檢方看法,判被告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上訴審法官審理時,少女改稱,被告是有將手伸入其胸部,但沒有摸到乳房。
合議庭認為,妨害性自主罪「猥褻」行為的定義,應觸摸到身體私處,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厭惡之行為,被告僅將手伸入少女脖子下胸口,與刑法猥褻罪定義內涵,並不相當。
二審法官更認為,被告這種行為,甚至也與性騷擾防治法所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不符,因此上訴審、更一審法官都認定,一審判被告四年徒刑,尚有未洽,遂將全案撤銷改判被告無罪。
我也覺得該公開法官的照片..猥褻定義應該不限於身體私處吧...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9-11-6 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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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indman1970
時間:
2009-11-6 09:57
真是超無言的新聞...
不知道現在台灣司法官的養成訓練都是玩假的嗎?
為何他們的觀念與判決都跟民意或法律涵義差距這麼大?
這種司法官還能維護司法正義或社會道德嗎?
只摸到胸部沒摸到乳房,所以不夠成犯罪?
性騷擾防治法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
胸部
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
這裡指的胸部應該不是只有乳房而已吧?
而且有女生的乳房不是長在胸部的嗎?
況且這條法律也不是只適用在女性身上,男性也會被吃豆腐亂摸啊~~~
我們沒有乳房該怎麼辦? 活該被吃就對了??? @@|||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9-11-6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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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ESIAWOLF
時間:
2009-11-6 12:58
他觸碰的地方我猜是鎖骨周圍
但法官有些鑽牛角尖
就台灣大部分人的認知來說,脖子以下就是胸部,被摸都是讓人感到不舒服的
看來在法院作久了,想法會相當的.....背離世道
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9-11-7 09:40
標題:
回復 1# amy6621000 的帖子
首先先查這些法官的海內外帳戶有無不明來源存款
再來這樣蓄意違法亂判的法官
去職後根本不能再當律師的立法禁止
要不然這樣亂判沒罪
安全下庄。領取退休金。退休後還可以靠人脈從事律師執業
為了瞎掰無意圖。所以伸入沒摸到
原來意圖是這樣解釋的?
立法院應該大修法
法官蓄意違法亂解釋意圖。
這不是理論問題
恐是有無收賄問題?
高院法官。不是年輕沒經驗的剛畢業馬上考上法官的司法人員
高院。地院。法官歷練。資歷。大不同
作者:
tinetine999
時間:
2009-11-7 14:20
我想為了符合平等原則 即刻要求該法官也須符合該判例
作者:
帥亮
時間:
2009-11-7 18:47
哇咧! 摸胸未摸到乳房 更審法官改判無罪
這是啥判決呀?
作者:
shockcom
時間:
2009-11-8 05:09
太離譜了吧。是否可以請判他無罪的法官家裡的女人也出來讓大家摸一下胸口阿,真是夠了。
作者:
雲想
時間:
2009-11-12 14:50
審判人員常於判決書內寫的文句是:「證據充足,昭然若揭。」其實!其中由於審判人員之個人差異的因素,受到支配之處頗多(政治力與特權介入)。誠如日本一被告島倉儀平遺留之警世名言,他說:「審判官雖然一開口就罪證確鑿,昭然若揭,但是!試看以一斗之量豆,豆是盛滿的,已無再添增之餘地,然而!入加入土砂,它仍有空隙,即或土砂掺入,已確實無法再行添加,若再灌之以水,仍然有大量之水可以注入。究竟!法官所謂證據充足是指如何的充足呢?它是如土砂般之充足呢?抑或如水之充足呢?」
參考資料:
社會大學法學院公法研究生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9-11-12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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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anvivi66
時間:
2009-11-24 14:15
我看下次就會出現
摸毛無罪
摸到裡面才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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