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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台灣] 請問騎樓使用權問題 [打印本頁]

作者: deanwon    時間: 2009-11-22 00:05     標題: 請問騎樓使用權問題

我岳母他家在台北縣開輪胎店,是獨立一棟,跟其他另外建的也都連在一起,因為他家門口有個騎樓用地,可是說他是騎樓也很奇怪,因為一邊是隔壁房子的牆壁,另一邊騎樓也連不起來,所以長久以來也沒人當騎樓在走,現在就遇到一個很無里頭的問題,岳母家樓上住戶的不知是哪根經不對,硬要把他家的摩托車停到岳母家門口,還一直說是騎樓用地,對岳母百般刁難,因客人來補輪胎車一定會開經過騎樓在進到店裡,所以我岳母也不讓他停,結果樓上住戶就報拆除大隊把掛在他們2,3樓牆壁側的輪胎店招牌都拆下來,就是想讓我岳母生意做不成。

請問各位法律專家,一般店家(有營利事業登記證)要掛招牌是要經過哪些程序才算合法?需要經過全棟住戶同意嗎??
店前騎樓遇到這種問題要如何解決??
遇到這種事情我要怎麼處理比較妥當,有什法規可以反制這種惡劣行為??謝謝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9-11-22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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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9-11-23 03:02     標題: 回復 1# deanwon 的帖子



騎樓。共用。不是1樓住戶專用

目前一般狀況就是1樓住戶自己變成專用
沒人檢舉。沒人取締


只要沒有所有權。就沒有使用權
拿出權狀就知道所有權到哪
誰惡劣。不是樓主說了算
1樓商家占用自家騎樓。長期以來的惡霸
沒人檢舉。未必就是對的

獨立大樓。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外牆。廣告等也在管理範圍內




作者: 雲想    時間: 2009-11-23 14:26     標題: 回復 1# deanwon 的帖子

對於商業區所設置之騎樓地,一般縣市政府為考量該區之騎樓地,便於行人通行故該騎樓地雖由所有權人提供,但均有給予稅法上之優惠(反射利益)及原建物之面積之縱深延長。

而原騎樓地因已享有稅法上之優惠,自不得肆意主張因該騎樓地之所有權及使用權(供不特定人士行走)獨立支配使用而悖於建築法令、道路交通規則及處罰條例等規定。

對於案主之侵權行為,建議台端可拍照存證,並向貴轄之所屬警察局交通隊,投書電子信箱反映以為適處以維護個人權益不受侵害。

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9-11-23 18:37     標題: 回復 4# 雲想 的帖子



雲大
土地稅。房屋稅。不同的2種稅
大樓建築物一般土地是持分

您的稅法優惠?沒聽說?

作者: 雲想    時間: 2009-11-23 19:35

參考土地稅法、土地稅減免規則之規定,騎樓之設置上即具濃厚之公益色彩,且在稅法上確實有優於一般私人使用空間之減免稅規定,而對受限之使用權有所補償,應認為使用上應定性為「供公眾使用」。再核諸地方自治法規之規定,不但強制規定應設置,在性質上及使用上更定性為「應予打通或整平,不得擅自圍堵使用」,其使用權非屬私用,應為明確。
作者: 雲想    時間: 2009-11-23 19:43     標題: 回復 5# amy6621000 的帖子

如果再有還是不懂..............

請到縣市政府地政單位洽詢相關權益........................

還有這繼承道路也能享有土地稅法之減免受益.........................

請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9-11-24 01:06     標題: 回復  6# 7#  雲想 的帖子



請直接提供該2稅法條文為何?連結
請勿在此又跩文。咿咿嗚嗚。含糊託辭。大家都會搞這套的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9-11-24 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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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雲想    時間: 2009-11-24 08:21     標題: 回復 8# amy6621000 的帖子

跩文……….這定義為何我不懂喔???可否依法理及法學見解詳為闡述。

我只知道我也有自己的言論自由權,並受憲法保護。

至於您個人既然對本文有疑義之處,請先提出個人論點與看法。
法律論點終究非絕對。而非常抱歉!因為我不是原創。
但是我建議您個人可以提出對本案之獨特卓見,然後…….
做為我們學習行政法令之圭臬,或大大如咸對行政法令不諳之處,
請勿吝於惜字如金,有需要協助者,只要不畏縮於象牙塔內,
勇於提問地(做一個社會大學有聲望地問題學生)….
總是!除了能獲得善意第三人之傳道、授業、解惑也。
如果只是在那塔內穿著皮靴搔癢或給別人穿小鞋,何以能見識天地之遼闊,與學海之深無時不刻亟需精進自我潛修…….謝謝您。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9-11-24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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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雲想    時間: 2009-11-24 10:45     標題: 回復 11# 魯智深 的帖子

首先我先引用您的江律師貼文對他人做解釋……..
該做解釋的是您……法律的高材生….???????

參考土地稅法、土地稅減免規則之規定,騎樓之設置
上即具濃厚之公益色彩,且在稅法上確實有優於一般私人使用空間之減免稅規定,而對受限之使用權有所補償,應認為使用上應定性為「供公眾使用」。再核諸地方自治法規之規定,不但強制規定應設置,在性質上及使用上更定性為「應予打通或整平,不得擅自圍堵使用」,其使用權非屬私用,應為明確。

至於筆戰之說尚有因果之論,觀者自有論斷。
您以為您是誰?????球員兼裁判…..
我是我!有我言論與思想及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自由權…..非經法律訂之不得侵犯。

如果您還沒有看懂上文,就趕緊回學校去再多充實自己,不要連是非公理正義都無法判斷,還要充斥自己為法律飽學姿勢。
難怪國教失敗啊…國教失敗啊….

您真的是……八風聞不動一屁打過江。
莫非這岳不群又現身囉………..。
我是否是問題學生又干汝何事?
我求名當求天下名,求利當求天下利。
故賢者識其大,不賢者識其小。
哈哈哈………..本日最佳笑話一則竟出於此。

若以色見我、以音聲求我、是人行邪道、不能見如來。

作者: danvivi66    時間: 2009-11-24 13:41

好了好了.不要在吵了.
答案如下:
1.公共騎樓屬於公共設施.任何人都有權使用.除............社區型住宅另受管委會規定.
2.騎樓只要擺放物品.只要任何路過之行人認定有妨礙行走.都可以舉報移除.
3.招牌
a.營利事業登記證過期........拆
b.招牌懸掛到其他住戶的使用範圍.......拆
c.歇業.......拆
d.妨礙逃生...............拆
4.隔壁違規使用騎樓是隔壁的事.只要有人舉報.也是拆除.只是要看拆除速度而已.
5.另...............................TO:deanwon.
我來幫忙回應一下雲想大的意思
(而原騎樓地因已享有稅法上之優惠,自不得肆意主張因該騎樓地之所有權及使用權(供不特定人士行走)獨立支配使用而悖於建築法令、道路交通規則及處罰條例等規定。)
答案如下:因騎樓已算公共用地.所以可以減少稅金.也就是說.政府利用減稅的部分.來掌握騎樓的使用權.
以上...........請一字一句的慢慢看.
長期以來.我發現許多回文的人.文不對題.詞不達意.看頭不看尾.堅持非相關法條..這.............就是造成我選擇性回答的主因.

[ 本帖最後由 danvivi66 於 2009-11-24 13:49 編輯 ]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9-11-24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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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雲想    時間: 2009-11-24 14:15     標題: 回復 14# 魯智深 的帖子

離題之論???又是誰跩文???難道不願卒睹還是為德不卒。

您應該要去留德不要老是圍章見逐…….。

本人臥榻之處何需他人酣睡…….。

唉!!!!!!!!
夕惕若、厲無咎、君子終日乾乾。

雲想大  通常是沒有法條  才要找法理  才要做解釋
[法理學]是雲想大需要去旁聽的課......

感謝版主美意本人僅~結草銜環投桃報李。
建請版主((((((((((勤修公民與道德(噓!告訴您喔,我國小這門課都考的不錯)。
如有需要本人定為版主傳道授業解惑一番,免費為您服務,因為~~~~只有您才有這特權。

唉~~~淮橘為枳徒言無奈。

作者: danvivi66    時間: 2009-11-24 15:19

夠了夠了.
畢竟.每個人所知的法域不同.自然會有爭執.
光去想想憲法跟刑法.民法有多少牴觸的.
就有夠多少了.
大家會有爭執是難免的.
也因為有大家的爭執.才能給不了解法律的人.更多資訊.
給魯大:
沒人問問題是太平.有人問問題是惡世.
我之所以訂下P.1以下選擇性回答原因很簡單.
很多問問題之人不一次問完.
回答之後.才說真正原因.
開版說受傷.事後說撞死.
請問?
我要如何回答.
給雲大:
我不知"如來"在哪裡.
金剛經裡無"如來".

氣憤是正常.
因我也凡人.
作者: 雲想    時間: 2009-11-24 19:24     標題: 回復 16# danvivi66 的帖子

回覆 大大留言,敬覆如下:

感佩大大所見所賜所教所言,本人誠服受教於心(無失公允)。

君子之過如日月之蝕,本來無一物何須惹塵埃。

謝謝您的見教,見賢思齊,見不賢而自省。

此時心境有如皓潔明月…….

竹影掃階塵不動,明月穿潭水無痕。

謝謝!後會有期。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9-11-25 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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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雲想    時間: 2009-11-25 08:27     標題: 回復 15# 雲想 的帖子

依我國行政法其立法有一個最為重要概念即為「侵害行政」,唯如此才能將行政權推動以保護人民公眾利益,因係為外部權利作用,是否可援引舉輕明重之法理加以適用抑或違反處罰法定主義?但究其疑惑困擾,仍應依法行政。

執法人員為促進人民福利與維持公共秩序以依法行政為依循,並以法律保留原則為依據,然!政府因行政機關掌理民眾業務甚廣,故依法行政為乃杜防行政權之專擅,而就其公權力之推動因事涉政府機關執掌業務屬性不同,如民眾違反行政法令自有其相關罰則予以裁罰。
而民眾如違反行政法令被裁罰,應依案情不同分別適處但不得與「行政一體」之原則有所抵觸失衡,而民眾雖被行政機關裁處罰鍰後(行政裁量),仍可提起訴願以資救濟(有權利斯有救濟)。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9-11-25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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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雲想    時間: 2009-11-25 12:06     標題: 回復 20# 魯智深 的帖子

首先言明就上開回覆乙文,均為個人自撰無訛,更無抄襲之說。
其依據乃沿自本國之法律(請自行參酌不贅述)。


如果只會假藉法學術養專攻之士,但竟連「行政一體」之原則都不懂??????
就不要再信口雌黃汙衊它人智慧自曝其短,更遑論曾經接受過法學教育?????
竟連區區一個升斗小民之言都無定見而脫離法律事實自創見解任意發抒。


建議您可以再回去請教您當年傳授法學老師重修學分吧!!!!!!
唉!!!!!!國教失敗夫復何言孰令致之唾面自乾尚不知。

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9-12-10 18:04     標題: 回復 1# deanwon 的帖子





?.................約略看後面回復。不知爭論?
以後有時間再看


如果版上爭論能導出稅務機關的行動。福禍?



問題是又矛盾了?
繳稅後。政府就有保護的義務。
這樣是漂白? 合法化? 





.........................分隔....................................................................................




騎樓擺攤要課房屋稅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即時報導】 2009.12.10 05:45 pm
http://udn.com/NEWS/FINANCE/BREAKINGNEWS6/5301081.shtml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官員說,房屋的騎樓提供民眾通行,不用繳納房屋稅,
但如果擺攤位營業使用,
必須在 30 天內向轄區稅捐機關申請變更房屋使用情形,免得受罰。

官員提醒,騎樓就算只有白天提供業者擺攤,
其他時間仍供公共通行,一樣要課房屋稅。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9-12-10 18:06 編輯 ]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9-12-11 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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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9-12-11 14:48     標題: 回復 23# 魯智深 的帖子



土地私有。還是需繳稅。還是受保護
除非是私自佔用公地
又或是合法房屋之外的違法加蓋建築
這是不受保護。也不必繳稅
檢舉政府以沒人力拆除為由拖延

所以。違章建築。需先區分

另外。魯版。騎樓。違章建築。不同吧?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9-12-19 04:10 編輯 ]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9-12-12 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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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9-12-14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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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10-1-31 09:22     標題: 回復 26# 魯智深 的帖子

這上面的的財政部清查對象增加的稅收不知多少?
沒官方公佈的數據  難免.................?
又提到租稅公平 樓頂加蓋賣屋的增值稅 契稅 又是如何增收?
實在很質疑財政部說法



*******************************************


 

違章建築未拆除前 均須依法課徵房屋稅

【經濟日報╱記者宋健生/即時報導】 2010.01.30 06:42 pm

http://udn.com/NEWS/FINANCE/BREAKINGNEWS6/5397518.shtml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民眾為了增加居住及使用空間,
自行於頂樓增建或一樓前、後加建的建築,均屬違章建築,在未拆除前均須依法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指出,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上各種房屋,
及有關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違章建築,自不得例外。

至於該違章增建的房屋繳納房屋稅,
只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並不能使無照違章的建築房屋變成合法。



為了落實維護租稅公平原則,稅務局每年均依財政部規定,
辦理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
一般房屋頂樓增建及一樓加建,均為清查的對象。

作者: danvivi66    時間: 2010-1-31 17:24

你們離題會不會太久了阿.
一個簡單的問題吵到今天已經多久了阿.
"一堆人"說一堆有的沒的.
我已經於第13樓及第16樓回覆過了.
再次說明這個問題的答案如下:
1.公共騎樓屬於公共設施.任何人都有權使用.除............社區型住宅另受管委會規定.
2.騎樓只要擺放物品.只要任何路過之行人認定有妨礙行走.都可以舉報移除.
3.招牌:
a.營利事業登記證過期........拆(不拆.營業稅照算)
b.招牌懸掛到其他住戶的使用範圍.......拆(侵權)
c.歇業.......拆
d.妨礙逃生...............拆(消防法)
4.隔壁違規使用騎樓是隔壁的事.只要有人舉報.也是拆除.只是要看拆除速度而已.(違建)

吵完沒ㄋ?
空有法學知識.卻沒有實質上處理經驗的人.請不要說一堆有的沒的.
有屁沒有料.........................................真是夠了
                                                   本篇為選擇性回答

[ 本帖最後由 danvivi66 於 2010-1-31 17:29 編輯 ]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10-2-1 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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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10-3-3 21:53     標題: 回復 29# 魯智深 的帖子



意思就是政府財政   缺很大
開始努力找財源?




**********************



財政部:騎樓封閉圍用需課房屋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2010.03.03 06:10 pm
http://udn.com/NEWS/FINANCE/BREAKINGNEWS6/5451965.shtml

  
財政部表示,
房屋的騎樓原供公共通行之用,依規定該部分的房屋稅應為免稅,
但若全部或部分封閉設攤營業使用,營業外時間始供公共通行,仍應課徵房屋稅。



騎樓封閉圍用需課房屋稅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即時報導】 2010.03.03 06:48 pm

http://udn.com/NEWS/FINANCE/BREAKINGNEWS6/5452049.shtml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官員表示,房屋的騎樓如果全部或部分封閉設攤營業使用,營業外時間才供公共通行,必須課徵房屋稅,不適用免稅優惠。

官員說,近年來許多商家如五金行、小吃店、機車行、加水站等,把營業範圍擴充到騎樓上,導致行人無法通行,已經不是供公共使用,不符合免稅規定。官員強調,騎樓若違反「供公共通行使用」情形,不論是否封閉或僅白天使用、晚上不用,就得計入課稅面積。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10-3-3 21:57 編輯 ]
作者: hunter0954    時間: 2010-3-26 03:29

回覆樓主:

您應該是指公寓1F的房屋吧  不像是透天屋
不然樓上的住戶怎麼會不是自家人  所以我判斷是公寓1F
如果是公寓1F的產權使用到別人的外牆作固定  樓上住戶有權利拆除沒錯

騎樓的認定在權狀上面有登記 一般來說隔壁有共同牆面 你們可能是同一批建案
那隔壁應該是也是騎樓用地(調個謄本就知道了)可能自己圍起來 那是可以檢舉報拆的

騎樓的用法有的地方政府劃定不同
如果在特定區域  有些騎樓是有"使用權" 跟所有權不一樣
完全可以使用不讓別人停車或是自己擺設物品  但是要跟市政府買
除非你岳母家有特定劃分  類似觀光夜市  還是什麼的  
不然騎樓屬公共空間 他確實可以停 但是如果妨礙到別人出入不便 依然可以報警開單
作者: hgh7096    時間: 2010-3-27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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