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台灣]
男子刷卡遇金光黨 法院判免還卡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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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9-11-28 06:39
標題:
男子刷卡遇金光黨 法院判免還卡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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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wkee
時間:
2009-11-29 22:42
一般坊間的很多信用卡,都有所謂"失卡零風險"的24小時內免責.
不知此案例也是否合乎免責條件?
(下面我在花旗銀行網路找到的條交)
==============================================================================
您的信用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
詐取
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佔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請儘速以電話通知本行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並繳交掛失手續費新台幣一千元。(MyCard/花旗透明卡將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起開始收取此掛失手續費)。此費用將列示於您的下期信用卡帳單上。不論您是在24小時內,或是在幾天後才發現並掛失,不幸被用而發生的損失均由花旗銀行負擔,讓您的失卡零風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仍應負擔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後被冒用之損失:
1. 容許或故意將信用卡交第三人使用者。
2.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使第三人知悉者。
3. 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者。
持卡人如無上述但書情事及下列情形,持卡人自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時起(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部分仍自持卡人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本行負擔:
1. 得知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本行。
2. 未於信用卡簽名致第三人冒用者。
3. 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後,未提出本行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4. 遺失或被竊之信用卡係由持卡人之配偶、親屬、朋友或其同居人、受僱人、代理人所冒用,但可證明已對冒用人提起告訴者,不在此限。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9-11-30 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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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9-11-30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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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wkee
時間:
2009-11-30 21:13
謝謝版主,
我了解!
兩者的差異在"本人簽名為真 信用卡也為真",
所以在24 小時內掛失免責是無效的.
持卡人與消費商店的問題,
應該是持卡人與商店自行要解決..
作者:
aini7225
時間:
2009-12-7 11:16
有問題,如果是生命當時是在遭受到威脅的情況下簽名的呢
不知銀行又如何判定
強迫簽名?交易成功才放人
那反過來變成銀行吃定這種犯罪行為是被與許的
也變成銀行吃定消費者
銀行又要如何證明消費者不是被威脅的
還是消費者要自行認栽
整個條文完全是出自於保護銀行本身
不是出自於保護消費者
[
本帖最後由 aini7225 於 2009-12-7 11:17 編輯
]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9-12-7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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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ini7225
時間:
2009-12-8 11:13
可是也有可能歹徒與商家配合
之後再推說不知道,不清楚,忘記了,不認識
商家賺到價差
歹徒拿到商品或是賞金
這是可能的情況
我只覺得銀行的制度,只出自於保護自己
[
本帖最後由 aini7225 於 2009-12-8 11:19 編輯
]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9-12-9 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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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9-12-9 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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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ini7225
時間:
2009-12-12 04:49
恩,說的也是
銀行不是慈善家
是領了半張流氓牌的企業公司
還好我不喜歡使用信用卡
我是有多少花多少的人
不然以台灣目前的法律是保護不了消費者的
更何況國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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