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cpofabr520 於 2010-3-30 00:03 發表
刑法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他人之物,是只有形的動產或不動產而言。
依你這樣說,你告侵占,或許對方會成立喔。 ...
原帖由 cpofabr520 於 2010-3-30 23:44 發表
是沒錯,任何人都有使用的權利,但是他以是私人佔有,在土地上蓋房子,那他家那一部份也是任何人都有使用的權利囉!
而且以後徵收牽扯到地上改良物,因建築物是整體的,徵收後,他房子總不可能打掉一半吧!那他是否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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