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台灣]
民法準物權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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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evin90018
時間:
2010-11-9 22:52
標題:
民法準物權解釋
準物權:以權利及不特定物為標的之權力<<<<這句話我不懂 只要單純解釋這句話就好了
ex 權力抵押權<<<<< 這個有 詳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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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 礦業 漁業權 就很清楚的知道那是什麼。
作者:
桔梗控
時間:
2010-11-10 23:25
以權利及不特定物為標的之權力:很模糊的定義.先把它想成動物靠尿味的勢力範圍
非民法上的物權.但法律上視為物權.準用民法不動產之規定.通常為無形之利益.稱準物權
如漁業法20主管機關就核准之漁業權漁業,得劃定限制他人作業之水域。
礦業法第11條等
權利:非民法上的物權.但法律上視為物權.準用民法不動產之規定
不特定:通常為無形之利益
權利:就是別人不能進到你的勢力範圍捕魚或採礦.不特定:魚跟礦的採穫量不一定.所以稱為不特定之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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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桔梗控 於 2010-11-10 23:50 編輯
]
作者:
VISTA01
時間:
2010-11-11 00:35
稍為補充一下
準物權
諸如專利*商標權指沒有實體的(((物權)))概稱
-----因為物為有形的.無形的只好用((準))的.
-----也就是他本應不是物權但視為物權
至於權力抵押權...............說真的念法律數十載還真沒聽過??
有說明乎?^^
作者:
kevin90018
時間:
2010-11-11 01:45
感謝兩位大大。
至於 權力抵押<<我決定放過他了,既然連數十载讀法律的都沒聽過,那就給它算了巴!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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