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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台灣] 想請問一下懂法律的人 [打印本頁]

作者: winner0978    時間: 2011-5-14 00:48     標題: 想請問一下懂法律的人

請問一下
我在馬路上常常看見一些改裝機車或改裝車
他們行為相當囂張
依我的印象中     
改裝車應該是犯法的吧??
如果是犯法的話
那我該向哪裡去檢舉(最好是可以網路檢舉就好,用網路比較方便)
我不是為了賺酬勞
只是想讓我居住的環境更加安寧而已


希望各位懂法律的人提供一下意見

[ 本帖最後由 winner0978 於 2011-5-14 00:50 編輯 ]
作者: VISTA01    時間: 2011-5-14 19:11

....................

這是屬警政署管轄範籌吧

印象中   

檢舉成效不大

必須是警方抓獲  才行

因     不是外型與一般不一樣即屬改車  定義很嚴的
作者: w679    時間: 2011-5-15 08:50

拍到的照片寄到監理站的信箱
作者: zzxxccvvo    時間: 2011-5-15 21:16     標題: 回復 1# winner0978 的帖子

而且他們在驗車時又可透過私法黃牛
就是在監理站外在等的那些人
付點錢就可過關了 套一句話真是牛B
作者: sleepgod700926    時間: 2011-5-17 01:51

我只知道顏射管的可以檢舉
不過必須有相片
作者: tzj0217    時間: 2011-6-6 23:03

警察是不能單獨執行取締改裝車的。
作者: marinertw65    時間: 2011-6-7 01:27

跟檢舉闖紅燈一樣,拍照(違規事實+車牌)寄到監理站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6 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
              、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
            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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