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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台灣] 台灣人在香港洗錢己判刑,台灣是否會有罪 [打印本頁]

作者: ken697769    時間: 2011-10-20 18:48     標題: 台灣人在香港洗錢己判刑,台灣是否會有罪

台灣人在香港被利用當車手
台灣人在香港洗錢己判刑,台灣是否會有罪。
有問警察,律師等等...
都說一罪不二罰。
但有些人說法又不一。
作者: VISTA01    時間: 2011-10-20 21:43

要看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 有一在台灣境內者

OUR 才有管轄權

所以你的命題 有太多組合

當然會有 不同答案
作者: 桔梗控    時間: 2011-10-20 23:42

這不算是一罪不二罰而算是屬人主義....但是我國 刑法&7規定必須是最本輕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才會構成..而詐欺罪是最本重5年以下..故詐欺罪不起訴...
至於洗錢如果是常業犯由於是最本輕3年以上.故我國刑法採不承認說..也就是說同一行為雖受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置.但在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除全部或一部分執行..所以本國亦得對其執行
故除了詐欺罪不執行外..洗錢部分也可能執行之..

[ 本帖最後由 桔梗控 於 2011-10-21 00:35 編輯 ]
作者: ken697769    時間: 2011-10-27 00:11     標題: 回復 3# 桔梗控 的帖子

如果~是初次犯(被騙)那台灣以詐欺罪處理呢??

台灣沒被害者。(都是國外人)
作者: 桔梗控    時間: 2011-10-30 21:04

是會處理啦.因為畢竟是罪.但不會處刑就對了..因為屬人主義必需是百分百最本輕3年以上..如殺人罪
屬人主義:只要是本國人犯罪即構成.不管受害者是哪國人.都是一樣犯罪
作者: bj/6    時間: 2012-1-4 21:56     標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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