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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公共事務] PTT 嗆人奧客、死魯蛇 12 鄉民不起訴 [打印本頁]

作者: windman1970    時間: 2014-7-3 21:35     標題: PTT 嗆人奧客、死魯蛇 12 鄉民不起訴

新北市游姓男子去年5月在PTT八卦版PO文,敘述自己曾在麥當勞
遇到服務態度不好的店員,卻引來鄉民群起圍攻,留言嗆他「奧
客」、「死魯蛇」,游男憤而控告12名留言鄉民涉嫌公然侮辱等
罪嫌。但新北地檢署認為游男以帳號發文,無法讓瀏覽者推敲、
連結出他的真實身分,今天對挨告鄉民做出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指出,有網友在PTT八卦版PO上一篇新聞報導「遭客訴
暴怒!秀泰影城員工摔客手機」引發網友熱烈討論,游男去年5月
25日晚間上網回文,敘述自己曾經去麥當勞買蛋捲冰淇淋時,也
遇到店員服務態度不好,竟然將發票放在桌上,而不是放在他的
手上。

這篇回文引發鄉民回響,幾乎都是噓文留言嗆他,更有鄉民直白
嗆「奧客」、「不然要把發票塞到你屁眼喔」、「刁民,自以為
是」、「買個蛋捲冰就想當大爺」、「是不是想摸正妹的手被打
槍,腦(應為惱)羞崩潰啊」、「死魯蛇,你玻璃娃娃內心這脆
弱、腦殘有要醫嗎」等語,游男一怒之下控告12名鄉民公然侮辱
、加重誹謗等罪嫌。不過挨告的鄉民均供稱不認識原PO,只是針
對消費經驗、服務態度發表評論,沒有要辱罵原PO的意思。

檢方認為,游男以帳號PO文,沒有提及自己個資,鄉民們也無法
看到帳號就能推敲、連結游男本人真實身分,因此游男名譽應無
受損,也沒有遭社會貶損評價的可能。檢方並指,游男在公眾網
路發文,本可預期文章可能遭到網友負面甚至激烈回應,而縱使
鄉民留言文字尖酸刻薄,仍應認屬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因
此將12鄉民不起訴。(游仁汶/新北報導)





新聞來源 :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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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的言論自由一直受到各國政府與法律的限制,
他們希望看到的是受控制的言論,而不是真實的心聲,
一般人也是一樣的心態,只希望聽到好聽的話,而不想聽真話,
所以當看到網路上一堆人的反應或迴響是對他不利或不友善時,
通常會抓狂的報警;提告,希望所有反對自己的言論通通封殺...



網路論壇雖然有一些缺點,但卻能真實的反映人們的心裡話,
不管是好意的;惡意的;無意的,他都代表著所有人的內心,
限制網路的言論自由,看似可以讓網路世界和諧,讓犯罪降低,
但實際上卻是剝奪了人們內心世界的展現;感想與表達,
就像古代的文字獄一樣,一個字有可能就要了一條命~~~    ~_~



網路的言論自由是必須受到保障的,
因為它跟人身的言論自由是一樣的,
現在如果可以用法律來限制網路的言論自由,
他日政府就會用法律來限制人身的言論自由,
當各位的人身言論自由都能限制時,
你們還有甚麼自由是不能被限制的?







作者: 楚狂人    時間: 2014-7-4 00:17

回應風大的看法!
就法律層面而言,刑法的"妨礙名譽罪",保障的是自然人及法人的"人格權",
網路上的"匿名ID"是否具備"人格權",尚屬很大的爭議!
目前,大部分法界的看法是,"匿名ID"如果無法跟"自然人"產生"連結",基本
上都不應在法律的保障範圍之內!
再者,"妨礙名譽罪"無過失犯,也就是要有"故意污辱"之犯意,才有可能成立,
網路上的爭論,大多針鋒相對,你一言我一語,大部分的言論可被解讀為"情
緒上"的言論,是否真有"犯意",很難定論!
最後,憲法上保障言論自由的大帽子再扣上去,只要你以評論該件事由為出
發點,大部分的法官都會承認是屬於"合理"的評論範疇!
所以,這類案子的起訴率極低,會定罪判刑的更屬罕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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