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美國制憲時的議論,除了侵害法院獨立性的法律,制憲者並未承認法院享有宣布法律違憲並拒絕引用的廣泛權力。這是為何,制憲者麥迪遜在《聯邦主義論》書中特別強調,三權之中的司法權「最不具有危險性」(the least dangerous power)。但由於美國人民對司法的信賴與體制運作的必然性,法院最終還是透過個案操作(以Marbury v. Madison (1803)案為起始),建立並鞏固了司法審核功能(judicial review),有權宣布法律違憲並拒絕引用。由於該項權威並非來自憲法的直接授予,美國法院在動用時往往相當自制而謹慎,如須有明確受害人申告否則不主動問案,且若涉及「政治爭議」法院更是刻意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