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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社會] 何韻詩該受保障,其他人也是 [打印本頁]

作者: 983u54uf    時間: 2019-10-8 20:30     標題: 何韻詩該受保障,其他人也是

加拿大籍香港歌手何韻詩,來臺參加挺港遊行活動,遭到統促黨潑漆攻擊。這樣不尊重他人的行徑,不僅是犯罪行為,也是臺灣民主的負面表現。就此,政府迅速將潑漆者移送法辦,所有人都應該全力支持。

但引人注意的,是政府的「積極」程度,令人吃驚。這個案子不是重大刑案,可是蔡英文總統公然表示這是挑戰民主,應該依法嚴懲。警方甚至誇張地以「組織犯罪」名義送辦,北檢居然還聲押禁見。更離譜的是,當法院裁定交保,不僅內政部部長徐國勇表示對法院失望,蔡英文更是先撇清表示「對個案不適合評論」,然後馬上說期待「司法機關能夠體現社會正義」—這不叫評論個案,什麼是評論個案?

政府,尤其是民進黨政府,並不是對每個「以抗議之名攻擊他人」的案子,都這樣義憤填膺的。2016年,許多學運團體在教育部門口陳情。一名碩士生在教育部出來接見討論的公務員頭上捏爆雞蛋,弄得她整頭都是蛋黃蛋白,狼狽之至,羞辱至極。但政府對於自己的公務員受辱,並沒有這麼激憤。更沒有因為共同參與的有許多學運團體,就指稱這是「組織犯罪」。最終,這名攻擊的學生被判處拘役20日。對比之下,何韻詩案嚴重程度差不多。總統以下的政府官員,激憤的程度就真令人納悶:一個「拘役 20日」層次的案子,值得大張旗鼓,由總統出面評論司法,還用「組織犯罪」來辦人嗎?

讓人覺得很矛盾的是,近年來各種政治社會運動,從潑漆(對人或對建築物)、丟鞋、丟書、毀損公物、燒國旗、阻礙道路……但民進黨政府與許多倡議人權的人士,往往都說那是「象徵性言論」。還認為政治異議者,就該受最高度的言論保障,受攻擊者不過是衣服鞋子髒了一點,根本不該計較。這些論調誤解了「象徵性言論」,以為任何行為只要掛上「政治表達」的帽子,就可以豁免於一般性法律之外。當這種行動此起彼落,還受到「當朝」人物們鼓勵的時候,豈不是「教壞囝仔大小」?以後想抗議的人,也會覺得用這種方法,才最能引人注目。

司法實務上,有些案子固然遭到法院判刑,但也有部分檢察官、法官未能理解「象徵性言論」在憲法上未必受到高度保障,就輕率地不起訴或判決無罪。這更強化了「潑漆無罪,丟鞋有理」,無法無天的氛圍。就此而言,統促黨有樣學樣,又是對蔡丁貴噴生髮水,又來潑漆,的確有其可惡的一面,但也不過是綠營和覺青的門徒罷了。

另一個爭議是:短暫停留的外籍人士,是否可以參加政治性的集會遊行?

多年來,外籍人士若是在臺灣參加政治活動,主管機關常常以移民法規中的「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為由,予以禁止,甚至因此將其驅逐出境。以筆者自己的經驗,在陳水扁政府時期,外籍配偶或大陸配偶合法陳情,移工上街頭遊行,往往都會被主管機關警告「這樣會被驅逐出境喔」。但若有臺灣相關團體去質疑,機關又會當場撇清「不會啦,合法集會沒有關係」。結果就是移工與移民,參加合法遊行,也要戰戰兢兢,不知政府會怎樣對待。在 2005年筆者親自參與的一次婚姻移民陳情活動中,原本有一位美籍白人朋友要來一起聲援,卻當場被警察人員「提醒」:這樣會被取消簽證喔。於是就只好退出。

後來移民人權團體透過立委徐中雄,提案廢止此一條文。但當時的內政部堅持絕不能廢,不能讓外籍人士來參加任何政治活動。妥協之下,就弄成現在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9條:「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不得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但合法居留者,其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不在此限。」依此,如果是「合法居留」,參加「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就不會被認定為違法。但若是「停留」,仍有可能被認定違法並驅逐出境。因此,在 2015年,一群前來臺灣聲援工運的韓國工人,就即刻被逮捕、收容,隔天驅逐出境,並且限制三年內不得入境。

對比之下,就知道內政部、移民署,這次對於何韻詩小姐有多麼寬容,多麼尊重言論自由。移民署還拿著正在修法過程中的草案表示,現行法令沒有限制外國人在臺灣參加集會遊行。姑且不論「修法中」與「現行法」無法混為一談,移民署這樣寬容大量的解釋方式,與政府(不分藍綠)多年來的執法標準差別很大。請問,當初因為違反本條而被驅逐出境、限制入境的韓國工人們,是否該來請求國家賠償?

這類條文(包括移民法與兩岸條例相關法規)不僅限制了外國人、大陸人民、港澳人民參與政治活動的權利,主管機關對其擴張解釋的作法,也影響了許多婚姻移民、依親者的生活權利。在 2009年以前,大陸配偶要是未經許可而工作,甚至觸犯社維法之類的小事,都可能因為「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而被強制出境。近年來,則是許多陸配親屬來探親,但在探親期間,只因為在臺灣親友家庭小店(無償)幫忙,就被認定違法,而遭到限期出境的處分。移民署、內政部,從來沒有這麼友善,這麼限縮適用此類規定。難怪陸配團體日前要為了這個事件抗議:難道只有加拿大籍的香港人可以擁有這種優待,陸配之親屬來臺就要被嚴苛對待嗎?

政府在何韻詩事件的兩個「執法髮夾彎」,其實我都是樂見其成的(只是用「組織犯罪」就太離譜了)。對於何韻詩遭潑漆,我絕對支持法辦行為人,因為沒有人的身體該遭到這樣的攻擊和凌辱。對於外籍人士在臺灣的行動,只要沒有危害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我也同意應該盡量寬容。然而,法律只有一套,標準請一致。

至於內政部說什麼李毅是武統份子,所以不受歡迎,何韻詩捍衛民主,所以言論受保護。這種擺明了不管法律規定,蔑視言論自由的「政府中立」原則,由當政者來對人民言論主張差別待遇—順我者昌逆我者亡—的態度,還是閉嘴較好。大法官一向堅持,憲法保障任何不受歡迎的言論。而移民法也從來沒有規定「捍衛民主的言論就不會違法」。內政部的瞎話,只是更驗證了最近這些髮夾彎,不是浪子回頭,而只是又一次「順我者昌」的表現而已。

何韻詩的言論自由和人身安全,絕對該受保障。挺香港爭民主,也是珍貴的價值。但為自己的政治利益,消費可愛的人和重要的價值,扭曲法律,只有貶低他們而已。
作者: WLIFE    時間: 2019-10-9 15:00

何韻詩如果這麼愛香港那又何必入籍加拿大?
要挺香港那就回香港去啊!來台灣幹嘛?

[ 本帖最後由 WLIFE 於 2019-10-10 00:27 編輯 ]
作者: danice1471    時間: 2019-10-9 22:21

何xx拿觀光簽證進入中華民國,參與政治活動,本身就是非法行為,
潑漆也是非法行為,對於違法的部份要個別的處罰。

在這件事可看出,言論與冥xx一致的,做什麼事都可以無罪解釋,
不同立場的就是有罪。

這件事是冥xx"順我者昌,逆我者亡" 最佳典範。
作者: shotstar    時間: 2019-10-10 21:26

李毅跟何韻詩兩個人的待遇
明顯的表達出民進黨政府的雙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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