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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少女遭港警輪暴墮胎 警方沒收就醫紀錄想滅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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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sandy0719
時間:
2019-11-12 16:47
標題:
少女遭港警輪暴墮胎 警方沒收就醫紀錄想滅證?!
記者 李蘇竣
在香港荃灣警察局遭到多名警察輪暴、被迫墮胎的少女,她的律師韋智達(Vidler)在11日
晚間發表聲明,表示全案已進入調查程序,但警方這段期間數度拒絕提供協助,還沒收了
醫院的就醫紀錄,甚至無視保護受害者的憲章,大肆公開發表案件評論、羞辱受害者。少
女也透過律師譴責港警「卑鄙」。
民眾與「黑警」對立升溫 數名港人受傷
香港反送中行動持續延燒,港人除了奮力對抗政府,也逐漸將矛頭指向毫無法律觀念的「
黑警」,香港警察多次在無預警的情況下開槍、虐打被捕者、刻意攻擊記者等,更頻繁傳
出多起警方與黑道聯手施暴、便衣警察混入人群中製造紛亂等狀況,讓香港民眾對於警察
公權力徹底失去信心,街頭的對立衝突越發嚴重。
少女於警署內遭警察輪暴 警察竟想滅證?!
近日香港網友流傳一名少女在9月27日參與遊行遭警方逮捕後,於荃灣警署遭到多名警察輪
暴,更因此懷孕墮胎。少女雖然沒有出面,但她的委任律師韋智達(Vidler)11日晚間發
表聲明,證實消息屬實,已協助該名少女提起刑事訴訟。
律師韋智達說明,少女在受害後鼓起勇氣向警方報案,她詳細說明受害經過,過程中警方
還不斷提出侵略性的問題。她也接受法醫檢查,並將著床的胚胎人工流產,同意透過胚胎
取得DNA樣本,以追查其中一名施暴者。但整個調查過程中,少女數度追問進度,但警方調
查小組也一再拒絕回答少女。
律師指出,11月初,發現警方在未經知會的情況下取得搜查令,沒收了少女的就醫記錄,
該搜查令還允許警察扣押強暴案發前後數天的醫院監視器影像。律師表示,根據警方的《
受害者憲章》,警方在辦案過程應維護當事人的隱私與尊嚴,但港警的行動卻背其道而行
。
警方公開羞辱受害者 少女怒斥「卑鄙」
律師表示,少女透過法院要求撤銷警方的搜查令,治安法官也立即中止的搜查令,並同時
頒布禁令,禁止任何人直接或間接識別受害者。律師說,沒想到警方蔑視了法院的命令,
數度在媒體上發表與案件有關的評論,其中不少說詞都是偽造案件細節、刻意發表對該名
少女不利的言論,企圖降低被起訴的可能性。
該名少女透過律師表示,案件仍在調查階段,警方就不斷發表不利的評論,還公開羞辱強
暴受害者。她痛斥警方「卑鄙」、「令人反感」,該被最強烈的措詞譴責。少女表示,已
對警察失去信任,警方不可能公正的處理刑事案件,要求警方尊重她的隱私,停止非法的
洩漏案件資訊行為,並停止公開評論案件內容。
作者:
gdj1977
時間:
2019-11-12 19:14
喔~證據呢?
沒有醫生證明嗎?
你說被強暴就被強暴 被輪奸就被輪奸
連就醫證明都拿不出來 假證據也做一個初來看看阿
精神病就該去看醫生
腦子有洞 就會進水
作者:
gdj1977
時間:
2019-11-12 19:15
就醫證明被警察被沒收
阿是不會再去醫院開一份喔(要印幾份有幾分)
香港不知道多少錢啦 台灣第一份約100台幣 以後每份+20
低能兒搞詐騙 要多低能有多低能
會上當的蠢蛋是有多蠢
作者:
hotdesire6969
時間:
2019-11-12 20:30
真的是亂搞
作者:
luke18169
時間:
2019-11-12 22:40
墮胎是自己去?還是被押去?
有墮胎,那胚胎在那呢?
若有胚胎就可驗DNA?
沒有胚胎如何證明被輪暴?
為何被輪暴那一天沒有去驗傷?
為何要等胚胎成形?
要製造假新聞,也要用點大腦.
作者:
koreabiin
時間:
2019-11-12 23:17
"事件源於10月中旬,這名受害少女因其他疾病,到伊利沙伯醫院急症室求診,醫護人員在有醫療需要下,為少女驗孕,結果顯示她已懷孕。
少女在母親陪同下,向醫護人員說出事件起因,她說,約一個月前即9月期間,她在途經警署外時,無故被警方截查,當時她並非參與示威,也沒有穿黑衣,結果被無故拉入警署,在警署期間遭到4名懷疑是警員的蒙面男子在房內輪姦。
少女被輪姦後,出現抑鬱情況,最初没有報警,後來由律師陪同下,事隔多日才前往警署報警。該少女7日進行終止懷孕手術,經超聲波檢查胎兒已7至8週大,目前法醫已介入調查,包括取所需樣本化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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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述9/27 被蒙面男輪姦,11/7被查出已懷孕近2個月,要栽贓也校稿一下吧~
沒驗傷,也沒任何醫療證據,妳確定不是早就懷孕了?怕被責罵就說個故事?
作者:
zhau1122
時間:
2019-11-13 01:41
誰信??如果在印度我還相信
作者:
hsiaotm
時間:
2019-11-13 05:35
香港大亂鬥喔!
作者:
ty3012003
時間:
2019-11-13 09:50
條件限制墮胎國家及地區
香港[45][46][47]: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7A條規定
合法終止懷孕手術必須在懷孕首24週內進行(如繼續懷孕對孕婦構成生命威脅則不受懷孕期限制),且必須獲得2名註冊醫生確實一致認為:
繼續懷孕對孕婦生命或孕婦生理或精神健康的威脅會大於終止懷孕,或
胎兒出生後極可能有身心不健全情形而足以造成嚴重傷殘;或
孕婦年齡不足16歲;或
孕婦在此前3個月內曾向警方報案,自稱是亂倫、強姦、迫姦、誘姦或迷姦罪案之受害者。
而且公院好多都等緊墮胎...點會讓她打尖
而私院墮胎貴到死
請問她在邊度墮胎?
作者:
135790小鄭
時間:
2019-11-13 23:11
部份香港反送中人士誣陷港警,目的就是要醜化港警,
把港警醜化成香港全民公敵,讓港警無法正常執法,
以為這樣,大陸就會派解放軍出來鎮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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