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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強制執行的問題

回復 1# k155745 的帖子

首先,不可代替行為請求權之執行方法,規定在強制執行法第128條,
倘若債務人應履行之內容不可替代(比方說唱歌、作畫),
合法的手段只有定期命履行,再則科以怠金;唯一例外是不能強制夫妻行房。
倘若執行名義是「命債務人交出子女或被誘人」,就可以直接抓人。

閣下說的情形,可能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
亦即保護令的內容是相對人(應該是你配偶吧)不得妨礙你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聲請人(就是閣下)可以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處所進行會面交往,
主要執行機關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過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為之。
附帶一提,保護令的執行權責幾乎都落在警方肩上,直接到該管分局報案請求協助比較好。
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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