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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民法 不動產登記 769 770

民法 不動產登記 769 770

1.這個法條應該比較用在之前,土地不明確時。現在應該比較少,會遇到這種事情。
   目前台灣 寸土寸金的時代。

2.我剛剛看到一個   拆屋還地 ,

  另外有一個案子,居住者也被要求拆屋還地,不過,此案居住時間合計只有16年,無法運用時效取得的規定。如果這  地主沒有動作,再過四年,就給了居住者申請地上權的權利了。  

超過20年  就可以取得地上權,這樣就不會被拆嗎?

3.目前 蓋房子,都要取得  地的所有權,再來是  房屋的建造權,才能建造巴!不能自己蓋(這是違建巴)。
   不知道我有沒有說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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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沒有十年取得的例子  <<<有的話  可以告訴我嗎?

先在這先謝謝大大。

[ 本帖最後由 kevin90018 於 2010-11-24 21:5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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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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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年上字第2428號判例要旨(廢止):「民法」第 770條所定之取得時效,不以原所有人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業已完成為要件,取得時效完成時,原所有人即喪失其所有權,其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當然隨之消滅,自不得更�...
剛剛查的  廢止<<<是不在沿用嗎?

[ 本帖最後由 kevin90018 於 2010-11-25 02:1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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