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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強制執行的問題

法院方面的意思很清楚
就是說
民事通常保護令不能成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
請參考下列法條

強制執行法第四條(執行名義之種類及時效關係)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   得開始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所以呢
除非你有上列各款情況之一
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如果有什麼法律上的問題
你最好自己親自跑一趟法院
向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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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
你沒有取得上述條件之一
法院不能幫你強制執行
你以為法院是你家開的喔
你要法院做什麼
法院就得去做嗎

還有啊
為什麼你老婆會不讓你看小孩
是不是你做了什麼對不起她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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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大
要法院幫你辦事
是要遵守遊戲規則的
法院的遊戲規則就是法律
不是你想怎麼玩就可以怎麼玩

你知道什麼是確定之終局判決嗎
你有提起民事訴訟嗎
我想應該沒有吧
難怪人家書記官要生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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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還是去問律師吧
我是覺得
這種保護令什麼的
根本沒什麼效力
如果你小孩的監護權人是你老婆
基於你是小孩生父
在道義上是要讓你和小孩定期見個面
但是如果你老婆不這樣做
那你又能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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