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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妹被摸下體不算強制猥褻 竟是「時間太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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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2-6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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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妹被摸下體不算強制猥褻 竟是「時間太短」...
2019-12-06 12:29:40
自由時報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陳姓男子於上班通勤時間搭捷運,竟趁車廂內人潮擁擠,涉嫌對後方的正妹伸狼爪,正妹不滿遭陳男偷摸下體,氣得控告陳男性騷擾及強制猥褻等罪;台北地檢署調查,陳男犯案時間短暫,被害女子尚未及時知覺被侵害,暴行即已結束,認定不構成強制猥褻,僅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將陳男起訴。
檢方調查,今年9月20日早上8時許,陳男搭乘捷運中和新蘆線,自新北市永和前往台北市上班,當列車停靠捷運古亭站時,陳男趁上下車人潮擁擠,以右手往後抱住背包的遮掩方式,偷襲站在他後方正妹的下體。
被害正妹不滿陳男的劣行,氣得報警提告,由於陳男偷摸正妹的下體等身體隱私部位,除了吃上性騷擾防治法官司之外,還被依強制猥褻罪法辦。
檢方在陳男涉性騷擾的起訴書上,解釋所謂「猥褻」的定義,應指對人之身體有所侵害,使人感到羞恥,並引起他人性慾或滿足自己之性慾,而對個人性自由之決定權有所妨害;若加害者對被害人所施之輕微暴行,瞬間即已結束,因時間甚為短暫,被害人尚未及時知覺有侵害發生,來不及反應時,該施暴行為即已終了,此時被害人之心理尚未有遭受強制之感受,因而不構成強制猥褻。
檢方認為,依被害女子的指訴,足證陳男的犯行瞬間完成,時間甚為短暫,被害女子心理尚未有遭受強制感受之前,陳男的犯行即已完成,因此陳男所為尚不構成強制猥褻的構成要件。
起訴書指出,陳男的犯行涉嫌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違者可處2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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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捷運好無聊!男滑入胸前「溫牛奶」 女友用這招羞回
三立新聞
2017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現代人越來越開放了?有網友日前在高雄捷運直擊一對情侶大庭廣眾下觸摸私密部位,男子不但將手伸入女友的胸前滑動,女友也當場「抓下體」回應,讓網友看得超傻眼,直呼:「看來現在外套也不用了!」
▲男子將手放入女友胸前衣服中。(圖/翻攝自爆料公社)
網友在臉書《爆料公社》中PO出影片,只見一對男女靠在捷運的把手處,男子將女友抱在懷中,一同看著手機中播放的影片,沒想到下一秒男子的手就直接伸入女友胸前撫摸。之後兩人的姿勢由環抱轉成摟腰,女子的手開始不斷在下半身游移,還「一把」抓了男友重要部位,讓一旁網友忍不住表示,「竟然在高雄捷運上....」
捷運,高雄,高捷,摸下體,摸奶,胸部 圖/翻攝自爆料公社 ID-953706
▲女友也「抓一把」回應。(圖/翻攝自爆料公社)
網友見狀紛紛留言,「是不能溫牛奶嗎?」、「我以為女生很理智把手拿開,結果我錯了」、「調皮、搗蛋、耍寶」、「好熱情的高雄」、「車站蚊子多,剛被叮得有點癢,只是互相幫忙抓一下」,還有網友好心提醒,「請緊握扶手,站穩踏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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