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 5# srock 的帖子
有些工作本來就是輪休
而且輪休又不是不讓你休
只是先休後休的問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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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你自己寫的 我沒看錯吧
台鐵休假員工也是依法休假
要員工銷假上班 可以按照法條給加班費
你給錢給福利自然有人會去上班 不會給你搞依法休假
依據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同法條第3項規定,第1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8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同法條第4項規定,第2項及第3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勞基法第30條第3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指定適用變形工時之事業單位,因此,公司只要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即可採用勞基法第30條第3項之變形工時,倘該公司係依法採變形工時者,其工時與法令並無相違且週六出勤部分應仍屬正常工時範圍內,因此無須計給加班費,惟工時之調整仍應與員工協商溝通,以免產生爭議。依據勞基法第42條:「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倘有因健康或正當理由,不能配合公司加班者,建議應直接向雇主反應,以確保勞工權益。至於週六(8時30分至17時30分)加班,是否屬例假日加班部份:依據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至於週六是否屬於例假日,應視勞資雙方協商約定之例假日為何而定。依據勞基法第32條第2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1:「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係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每二週工作總時數超過84小時之部分。但依本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或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變更工作時間者,係指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爰上,是否會超過法定延長工時(加班)時數應視每日或每月「實際延長工時加總之時數」而定。加班費計算問題:依據勞基法第24 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1、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同法第39條:「第36條所定之例假、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爰上,倘係於平日延長工時者則公司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計給加班費,如係於雙方約定之例假日或於勞基法第37條(國定休假日)、第38條(特別休假)規定之休假日出勤者,則該日除應給付當日薪資外應再加發一日工資。工資部分: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薪資部分係勞資雙方所議定,故公司如欲調整勞工工資,應先與勞方協議,經勞資雙方同意後,始可為之,如與雇主協商不成導致有權益受損之虞,可向勞務提供地之勞工局提出協調或調解申請
不是老闆想加班就加班
要加班可以大家坐下來談 談不攏大家依法休假
上班工作領薪水 不是做奴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