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 #20 amy6621000 的帖子
對於本人之撰文,均依上揭之法律見解所提出,請問?大大您的見地是否有法源依據供參,以增廣大家見聞宏大視野甚感德便。
如果您對於本人所提供之司法判例,如有不甚綦詳之處,請看清楚這判例的內容是針對刑法:侵占罪所做出之司法判例。請勿類推解釋或有所曲解而扭曲原意。
當下!如僅憑個人臆斷而做出悖離法理之解釋,豈非似如以管窺天.....!!!!!
法律的生命是經驗而不是邏輯,所以!唯有通曉法律,才能保護個人個人權益。請問?您是否願意將個人錢財,慷慨解囊後就一去不回???請將心比心念茲在茲........ 。
當前社會因世風日下、人心不古。不知凡幾因個人對親友之信賴,而將財物輕借於人,嗣後卻追討無門被迫家破人亡,此類社會案件時有耳聞,且經媒體時時披露報導歷歷在目。縱然!雖可依法律途徑提起救濟,但債務人早已脫產以逃避法律責任令債權人徒負無奈。
縱然!債權人其損失金錢不眥,但擬循求法律之公義伸張 ,其是否能將利益歸於債權人則實存有疑義?尚不如自身能能憑法律常識藉以防微杜漸,以彌補法律條文之罅隙。縱使!藉由興訟手段來達到求償目的亦是亡羊補牢徒增司法資源耗費暨個人身心之俱迫(如債務不履行案件)。
個人有感於對於本版之責任與期望,故以粗略膚淺之法律常識野人獻曝。僅藉此版拋磚引玉,無非希以個人道德勇氣來對巧言令色擅於利用人性弱點之人,當頭棒喝「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助人助己、利人利己.........。」
如果我的邏輯當下如有謬誤之處,敬請大大您可否引經據典依循判例來論斷以臻明確。因本人對於法學見識不足(正韜光養晦中)故尚須大大指點迷津。
抑或請大大指正,本人所撰述上文之處,是否有悖於法律及善良風俗公序,其觸法之處?
上揭論述自承可受大家公評,雖然我尊重您言論的自由,本人亦心悅誠服接受指教。但可否!再次請您告知您論述之法律依據?而非以曾經目睹法院之廣告一言以敝之(匪夷所思啟人疑竇)。
另再!請教大大您一個問題?因您認為民事與刑事法令互不扞格,不得援引互通有無,那請問?就刑法第309條之規定:為公然侮辱罪,告訴人如對於被告事涉刑法第309之罪而不願採刑事告訴,乃以民事告訴為訴訟標的,是否符合法律之該當性?::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