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台灣] 汽機車違規停車的問題

對於您所提出的這問題簡要答覆如下請卓參:

首先應就這違規停車部分,其舉實已違反這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55條、56條均著有明文請自行參閱條文內容不贅述。
而違規停車等行為,是否應負起這事故責任?其舉端賴是否與交通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係而論斷,若然!則違規人自就無法主張其路權,亦即違反信賴原則。
例如;大貨車雖然緊靠路邊停車,但於夜間停放之處所,卻無清晰可辨之非自然光線,而未於車身後方放置反光標誌,因而置不特定之車輛釀生事故,則該車主亦不可主張該事故與其無涉而企求豁免法律責任之訴追(仍有過失責任)。
我個人在二年前,為了這違規停車問題,已不時向有關單位投書反映。尤以市區道路有劃設機車道之車道,常被小客車臨停(已侵害機車路權優先),但!雖經反映後,仍然成效不彰令人感嘆公權力之怠惰莫此為甚。
以上所述個人以為,仍應視發生個案來探討,才能符合法治公平公正原則。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