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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請問騎樓使用權問題

回復 1# deanwon 的帖子

對於商業區所設置之騎樓地,一般縣市政府為考量該區之騎樓地,便於行人通行故該騎樓地雖由所有權人提供,但均有給予稅法上之優惠(反射利益)及原建物之面積之縱深延長。

而原騎樓地因已享有稅法上之優惠,自不得肆意主張因該騎樓地之所有權及使用權(供不特定人士行走)獨立支配使用而悖於建築法令、道路交通規則及處罰條例等規定。

對於案主之侵權行為,建議台端可拍照存證,並向貴轄之所屬警察局交通隊,投書電子信箱反映以為適處以維護個人權益不受侵害。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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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土地稅法、土地稅減免規則之規定,騎樓之設置上即具濃厚之公益色彩,且在稅法上確實有優於一般私人使用空間之減免稅規定,而對受限之使用權有所補償,應認為使用上應定性為「供公眾使用」。再核諸地方自治法規之規定,不但強制規定應設置,在性質上及使用上更定性為「應予打通或整平,不得擅自圍堵使用」,其使用權非屬私用,應為明確。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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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5# amy6621000 的帖子

如果再有還是不懂..............

請到縣市政府地政單位洽詢相關權益........................

還有這繼承道路也能享有土地稅法之減免受益.........................

請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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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8# amy6621000 的帖子

跩文……….這定義為何我不懂喔???可否依法理及法學見解詳為闡述。

我只知道我也有自己的言論自由權,並受憲法保護。

至於您個人既然對本文有疑義之處,請先提出個人論點與看法。
法律論點終究非絕對。而非常抱歉!因為我不是原創。
但是我建議您個人可以提出對本案之獨特卓見,然後…….
做為我們學習行政法令之圭臬,或大大如咸對行政法令不諳之處,
請勿吝於惜字如金,有需要協助者,只要不畏縮於象牙塔內,
勇於提問地(做一個社會大學有聲望地問題學生)….
總是!除了能獲得善意第三人之傳道、授業、解惑也。
如果只是在那塔內穿著皮靴搔癢或給別人穿小鞋,何以能見識天地之遼闊,與學海之深無時不刻亟需精進自我潛修…….謝謝您。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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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1# 魯智深 的帖子

首先我先引用您的江律師貼文對他人做解釋……..
該做解釋的是您……法律的高材生….???????

參考土地稅法、土地稅減免規則之規定,騎樓之設置
上即具濃厚之公益色彩,且在稅法上確實有優於一般私人使用空間之減免稅規定,而對受限之使用權有所補償,應認為使用上應定性為「供公眾使用」。再核諸地方自治法規之規定,不但強制規定應設置,在性質上及使用上更定性為「應予打通或整平,不得擅自圍堵使用」,其使用權非屬私用,應為明確。

至於筆戰之說尚有因果之論,觀者自有論斷。
您以為您是誰?????球員兼裁判…..
我是我!有我言論與思想及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自由權…..非經法律訂之不得侵犯。

如果您還沒有看懂上文,就趕緊回學校去再多充實自己,不要連是非公理正義都無法判斷,還要充斥自己為法律飽學姿勢。
難怪國教失敗啊…國教失敗啊….

您真的是……八風聞不動一屁打過江。
莫非這岳不群又現身囉………..。
我是否是問題學生又干汝何事?
我求名當求天下名,求利當求天下利。
故賢者識其大,不賢者識其小。
哈哈哈………..本日最佳笑話一則竟出於此。

若以色見我、以音聲求我、是人行邪道、不能見如來。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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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4# 魯智深 的帖子

離題之論???又是誰跩文???難道不願卒睹還是為德不卒。

您應該要去留德不要老是圍章見逐…….。

本人臥榻之處何需他人酣睡…….。

唉!!!!!!!!
夕惕若、厲無咎、君子終日乾乾。

雲想大  通常是沒有法條  才要找法理  才要做解釋
[法理學]是雲想大需要去旁聽的課......

感謝版主美意本人僅~結草銜環投桃報李。
建請版主((((((((((勤修公民與道德(噓!告訴您喔,我國小這門課都考的不錯)。
如有需要本人定為版主傳道授業解惑一番,免費為您服務,因為~~~~只有您才有這特權。

唉~~~淮橘為枳徒言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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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6# danvivi66 的帖子

回覆 大大留言,敬覆如下:

感佩大大所見所賜所教所言,本人誠服受教於心(無失公允)。

君子之過如日月之蝕,本來無一物何須惹塵埃。

謝謝您的見教,見賢思齊,見不賢而自省。

此時心境有如皓潔明月…….

竹影掃階塵不動,明月穿潭水無痕。

謝謝!後會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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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5# 雲想 的帖子

依我國行政法其立法有一個最為重要概念即為「侵害行政」,唯如此才能將行政權推動以保護人民公眾利益,因係為外部權利作用,是否可援引舉輕明重之法理加以適用抑或違反處罰法定主義?但究其疑惑困擾,仍應依法行政。

執法人員為促進人民福利與維持公共秩序以依法行政為依循,並以法律保留原則為依據,然!政府因行政機關掌理民眾業務甚廣,故依法行政為乃杜防行政權之專擅,而就其公權力之推動因事涉政府機關執掌業務屬性不同,如民眾違反行政法令自有其相關罰則予以裁罰。
而民眾如違反行政法令被裁罰,應依案情不同分別適處但不得與「行政一體」之原則有所抵觸失衡,而民眾雖被行政機關裁處罰鍰後(行政裁量),仍可提起訴願以資救濟(有權利斯有救濟)。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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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0# 魯智深 的帖子

首先言明就上開回覆乙文,均為個人自撰無訛,更無抄襲之說。
其依據乃沿自本國之法律(請自行參酌不贅述)。


如果只會假藉法學術養專攻之士,但竟連「行政一體」之原則都不懂??????
就不要再信口雌黃汙衊它人智慧自曝其短,更遑論曾經接受過法學教育?????
竟連區區一個升斗小民之言都無定見而脫離法律事實自創見解任意發抒。


建議您可以再回去請教您當年傳授法學老師重修學分吧!!!!!!
唉!!!!!!國教失敗夫復何言孰令致之唾面自乾尚不知。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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