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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作為與不作為一些問題

回復 1# ice700116 的帖子

敬覆台端所詢提問請參酌論述如下:

按我國法律對於消極行為因果關係於實例上採積極說,舉例如下:

被害人某甲如果自己躍入塘內溺水身亡,但某甲因不善泳技,卻被某乙追躡至塘邊,因而迫於無奈始躍入水中。
然依刑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被告對於某甲因躍入水中後,對其是否應有負救護之義務,倘當時並無不能救護之情事,而竟視如不見(救),竟致其溺斃身亡,無論其消極行為出於故意或過失,而對於某甲之死亡,要不得不負相當之罪責。

所以不作為犯之成立,以有作為義務之存在為前題,故不作為是否違反作為義務(刑法上之義務),應當經由法律上價值判斷亦即(違法判斷)。

不純正不作為犯,係違反刑法上之禁止規範,即謂義務之違反,並在於違反法律規範上作為義務,除不但違反義務,而有悖於公序良俗,且必引起法律上所禁止之一定結果(違反法律行為須個別認定,而其消極行為與因果關係亦為關係要件)。

參考法源: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 ... C0000001&RNO=15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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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 雲想 的帖子

(補充說明)
純正不作為採積極說。
不純正不作為採消極說。
防止之義務,係以個人之能力為標準。
不作為犯:
如公務人員應為而不為(負有救護義務卻怠忽不為,而造民眾財產與非財產上之損害結果,故有直接因果關係及業務職權範圍,民眾可依國賠法第2條明文主張求償)。
母親因疏於為襁褓中嬰兒哺乳,因而夭折亦有直接因果關係及不作為之舉。

(參考判例)31年上字第2324號
消極的犯罪,必以行為人在法律上具有積極的作為義務為前提,此種作為義務,雖不限於明文規定,要必就法律之精神觀察,有此義務時,始能令負犯罪責任。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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