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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咒人

應該不行喔  

依刑法第305條之規定:以加害生命  身體  自由  名譽  財產之事  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構成恐嚇個人罪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本罪的行為乃恐嚇個人的威脅行為

恐嚇內容以生命  身體  自由  名譽  財產之事為限

稱恐嚇者  乃行為人以未來不法的惡害通知他人   使其心生畏懼

惟行為人所通知得惡害必須為行為人所能控制

且在客觀上 一般人均認為足以對人構成危害者   使足構成本罪

故以預言或妖魔鬼怪之論   雖他人心生畏懼   亦不該當本罪

如某科大的王美?教授就被人指控放符咒

但檢察官就認為是不能犯   而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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