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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問題

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問題

民法第1138條
子女為被繼承人(死者)的第一順位繼承人
第二至四順位分別為:
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

所以~
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拋棄後會由下一順位繼承
所以死者的兄弟姊妹也須辦理拋棄繼承會比較妥適!

辦理拋棄繼承按民法1174條
已繼承人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記得向你住所所在地的法院~無住所者向居所所在地法院申請辦理拋棄繼承)

同時~
還要把你拋棄繼承之情事以書面通知下一順位的繼承人~
就是向死者的祖父母(第四順位)通知~讓他們知道前面順位的繼承人都拋棄繼承了~
死者的總財產(包括資產與負債)由他們繼承~
讓它們決定是否繼承或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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