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tsanchia 於 2016-3-28 21:45 發表
貓貓附加一下個人看法:
以國外而言領週薪才有所謂的周休二日。
以國外國定開國假日才休息或其他宗教節慶放假,其他什麼特定假日不一定休息。
但有一個原則,一年可以排休多少天。
台灣竟然要靠假日才能休息 ...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 30 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
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
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
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第 35 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台灣哪來的周休二日
勞基法可沒這樣的規定
我只覺得台灣的法律留有太多的模糊空間
很多企業都說台灣沒人才
那是當然的,這種勞基法台灣只留得住奴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