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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交通事故相關處理

淺談

2年內法院查不到財產就沒事............這是誰說的?
依民法第197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2年沒錯,但若被害人已提起民事訴訟又勝訴,依民法第137條時效變為5年,只要對方聲請強制執行,就算現在沒財產,也可以換債權憑證,之後只要每5年向國稅局查你一次所得及財產資料,一輩子也躲不掉........................

直線好好開撞到也沒事.......................又是誰說的?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規定,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因為有這條白癡規定,導致車禍案件中要求駕駛人如果前方有突發事變,如果有足夠的反應時間,你沒煞車就是有過失,而刑法上的過失傷害不問對方是否也有過失甚至是肇事主因,反正你有過失他有受傷就成罪,過失比例只是量刑及將來民事賠償責任中過失相抵減少金額之參考依據

還有..........信賴原則在我國只是學說上的討論,審判實務上只有台北地院等少數法官採用,99%不甩美國法這一套,奉勸聽聽就好,不要拿自己的官司當實驗品,基本上,過失傷害案件如果鑑定過了,法官幾乎不會推翻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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