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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房屋承租押金問題!!

我是不了解日本的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啦
雖然我國的民法為私法也是公法,合意則可;

但是民法在債編的規定其實是"保護"「承租人」的!!
我們就從預收租金(也就是押金)這部分來講起吧!!
預收租金的規定,其實是放在土地法99條而不是民法,
略:以二個月之租金為限。超收部分扺付房租。
雖然民法為私法,契約也是大家合意則可。但是承租人還是有反悔的餘地的。
就土地法為民法之特別法,故承租人只要搬出這一條你就得讓他住啦!!

再者,房屋的裝潢費用的問題,民法429~431條都是在說修繕的義務由出租人負責
但也有例外啦,契約有明定由何方來修,那可避免出租人負擔;
但承租人也僅負回復原狀之責則可。
所以想要承租人付大筆金錢幫你裝潢屋子可能有困難之處。
另外民法454條也說:依452、453這兩條而終止租約者,出租人就得返還之。

所以想要他付你一大筆押金,以及不退還押金這種事有些困難。
並不是不可能,但是我國法律認定承租人為弱勢,所以在出租人這方面設了很多限制。
所以僅管兩方簽了認可的契約,也未必能合法,且這契約一開始就有違法之虞。
如果你有興趣的話,可以看一下民法債編的租賃,以及土地法的94條以後之條文。
簡的來說就我而言,這種不平等的契約(在台灣的法律中)要成功可能很難喔!!

有誤之處,請指教啦!!
參考:我家的法典和我的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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