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台灣] 摸胸未摸到乳房。更審法官改判無罪

四十八歲王姓男子,四年前被指控將手伸入十五歲少女胸部,一審被法官依強制猥褻判四年徒刑,案經被告上訴,上訴審和更一審法官先後兩次審判,都以被告沒摸到乳房,不但不構成猥褻,也與意圖性騷擾行為不符,判決被告無罪。

     台南地檢署起訴指出,王某與一名婦人是朋友關係,九十四年八月間,王某在台南縣婦人住處,見她當時只有十五歲的女兒在客廳內,竟徒手伸入少女胸部;隔天下午,又在婦人開小貨車從台東回台南途中,坐在後座第三排,將手伸入坐第二排的少女胸部。

     本案檢察官認為被告涉及強制猥褻罪,台南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也支持檢方看法,判被告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上訴審法官審理時,少女改稱,被告是有將手伸入其胸部,但沒有摸到乳房。

     合議庭認為,妨害性自主罪「猥褻」行為的定義,應觸摸到身體私處,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厭惡之行為,被告僅將手伸入少女脖子下胸口,與刑法猥褻罪定義內涵,並不相當。

     二審法官更認為,被告這種行為,甚至也與性騷擾防治法所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不符,因此上訴審、更一審法官都認定,一審判被告四年徒刑,尚有未洽,遂將全案撤銷改判被告無罪。


我也覺得該公開法官的照片..猥褻定義應該不限於身體私處吧...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