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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防範犯罪基金

這應該是緩起訴處分金。

檢察官並沒有審判權,所以檢察官當然不能直接罰金。但是依我國緩起訴制度,檢察官可以訂立一定的條件而為緩起訴處分,實務上最常見的就是捐錢。

防範犯罪基金並沒有聽過,但緩起訴可捐款的單位太多,各地檢署也不盡相同,有可能在澎湖真的有這麼一個單位設立這樣的基金也說不定。

基上如果已經接受緩起訴,應該會當庭填寫緩起訴注意事項一式二張,其中一張會發給當事人,也就是樓主的母親,如果有拿到緩起訴注意事項就是了。
再不然就看收到的書類為何,通常接下來應該是收到緩起訴處分書,本案應該屬職權送再議,會送高檢署再議,再議駁回後確定,地檢署會再寄發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這時候才需要繳錢。

原則上地檢署不直接收錢,緩起訴處分金會請直接匯款到各單位專戶內,再拿收據去辦理相關程序。因此只要是依上開程序繳錢的,無需擔心錢被吞了。

至於就是否願意接受緩起訴,那是個人的決定,樓主應自行決定是否要接受緩起訴,還是拒絕,讓檢察官起訴後,再上法院審判,請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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