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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務] 無意悔改 殺人魔寫「求死狀」

這就是台灣特有的律法,以致延伸出有恐龍法官與恐龍法醫,
加害人有人權難道被害人就沒有人權了嗎?台灣的司法我早就是
失望透底了,現在被判死刑的人居然還有一個生死辯論庭,要判死刑
需要三審定讞,前前後後須經過一百多人蓋章,最後執行還要法務部長
簽字,如果到了生死辯論庭都還能翻案的話,那麼還要三審定讞做什麼呢?
浪費公帑納稅人的錢,那些贊成廢除死刑的人權團體如果受害者是你們
的家人或親屬,你再站出來支持廢死我就佩服你超然的理念態度,不然
請不要滿口的仁義道德。
那些惡行重大的人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不管是出自有意或無意,判你死刑
是為了要預防更多無辜善良的百姓再受害,重案的假釋犯再度犯案致人於死
的例子經常在上演,法官們你們難道都無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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