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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發表於 2011-8-27 11:14 顯示全部帖子
洗錢案 致靚罰金3億減為1850萬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827/4/2xmju.html
洗錢案 致靚罰金3億減為1850萬
更新日期:2011/08/27 05:30 陳志賢/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陳志賢/台北報導】
高院更一審審理扁家洗錢案,認定陳致中、黃睿靚協助扁珍從事跨國洗錢,將扁珍龐大貪汙所得,洗錢至瑞士藏匿,涉案甚深,判處致、靚徒刑一年二月、一年,各併科罰金四百五十萬元、四百萬元,合議庭認定黃睿靚因親情壓力下犯案,且承諾願為公益奉獻,給予緩刑四年,但她另須向國庫支付一千萬元的緩刑處分金。
相較於一審、二審的刑度,陳致中與黃睿靚在更一審被判處的刑期已減輕不少,併科罰金的額度更是大幅下降,致靚兩人在一審併科罰金皆是一億五千萬元,二審改為三千萬、二千萬,黃睿靚緩刑處分金為一千萬。
吳淑珍將扁珍龐大貪汙所得,匯至吳景茂設立的CARMAN公司帳戶,最高達一千六百萬美金,之後因前調查局長葉盛茂將艾格蒙洗錢組織的扁家國外洗錢情資通報扁,扁隨即向珍查詢,發覺珍將龍潭案的貪汙所得,匯往海外。
扁遂與珍共謀,由珍指示致靚另行設立外帳戶,逃避追訴、處罰。致靚即以代號或紙上控股公司名義,將扁珍龍潭案的貪汙所得,繼續藏匿在海外。
之後,致靚因扁家海外資產過於龐大,且異常移轉,再遭國際洗錢防單位發現,葉盛茂再將情資陳報扁,扁珍擔心在新加坡的一百九十餘萬美金被凍結,扁即急召吳澧培,以捐錢拓展台灣國際外交名義,將錢匯至吳帳戶。
合議庭認為,陳致中、黃睿靚是陳水扁、吳淑珍的兒子、媳婦,竟為協助父母、公婆切斷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資金性質及來源,透過繁複之手段以跨國掛名公司設立海外帳戶,層層挪移,涉案情節甚深。
但合議庭考量致靚兩人並無前科,對陳致中、黃睿靚判處的徒刑,與二審相同,分別為一年二月、一年,但併科罰金的部分則是減為四百五十萬、四百萬,呈現極大落差。
還是那句話.臺灣司法已死,法院果然都是為權勢所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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