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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依組織犯罪重判詐團車手 檢:早該這麼做

依組織犯罪重判詐團車手 檢:早該這麼做

聯合新聞網2018年3月12日 上午7:18
林姓、陳姓男子去年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盜領九名被害人四十一萬餘元,台中高分院上周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加重詐欺將兩人各判刑兩年、強制工作三年,並沒收犯罪所得;這是新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實施後,二審首度依新法將詐欺犯判刑。可再上訴。

當初起訴兩人的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洪瑞君說,詐團讓台灣背上詐騙王國臭名,丟盡國人的臉,依組織犯罪將被告判刑,「早該這麼做」。

檢審查出,廿歲林姓、廿二歲陳姓二名男子去年四月加入詐騙集團從事提款車手,聽從指示前往金融機構盜領詐騙款項,約定兩人可分得款項百分之三報酬。

兩人自四月廿八日起短短三天,在台中市區提領九名被害人被詐騙款項四十一萬五千五百八十六元。

隨後兩人開車違規被警攔查,搜出銀行存摺、金融卡、手機等物,查扣六萬四千元,兩人承認擔任車手,稱多數贓款已上繳。

一審兩人被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加重詐欺各判刑兩年、強制工作三年,並沒收犯罪所得;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認為,兩人正值青壯,不思正途,且陳於本案之前即曾參與詐欺集團,被判刑二年,現仍在緩刑期間,竟不知警惕,與林男貪圖輕鬆牟利,加入詐團,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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