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社會] 臨停問路要罰900元 一審免罰但二審又翻盤

臨停問路要罰900元 一審免罰但二審又翻盤

2017-05-31 12:44聯合報 記者賴佩璇╱即時報導
程姓男子前年11月15日下午4點多,在桃園路邊紅線違停被檢舉,遭裁罰900元;他不服提告,主張因欲參加同學會,路況不熟停下來問路,並非惡意影響交通。一審判決撤銷原處分,案經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原審有適用法規不當的違背法令事由,於是廢棄原判決,改判要罰定讞。

一審士林地院認定,程姓男子的問路行為普遍而具有社會正當性,停車時有開雙黃燈警示後方來車道、路寬度也不致阻礙車流停車、時間短暫對行車秩序侵害輕微,可認無裁罰必要,但北市交通裁決所都沒考慮到這些事項,原處分有裁量怠惰瑕疵,判決撤銷。案經交通裁決所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行政法院僅能審查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合法,非取代行政機關行使裁量。

二審合議庭指出,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必須有行為人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中的16款情形之一,並同時符合「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而「以不舉發為適當」等要件。

也就是說,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可依現場情狀行使裁量權,而決定勸導或舉發;且所謂「情節輕微者」是否不予處罰而予以糾正或勸導,應屬交通稽查執行機關裁量職權範圍,除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過程或結果,有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情形,應以違法論外,行政法院原則上應尊重行政機關裁量決定而作有限度司法審查。

合議庭認為,龍潭警分局考量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人車通行安全等,審認程男的違規行為,並不符合處理細則中「得免予舉發」情形,且其情節非屬輕微而依法舉發,舉發手段正當、合法,並符合行政目的,也沒任何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裁量有何違法,並無裁量瑕疵。

TOP

發新話題
最近訪問的版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