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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作為與不作為一些問題

作為與不作為一些問題

1.請問有不純正作為犯嗎?
2.有人說只要是不純正不作為犯必使用刑法第15條發動有此一說嗎?那如果純正不作為犯是用什麼法條呢?
3.甲為電梯修護人員,某日於大樓修理1f樓電梯時,因未設2f 3f....他樓層的修護中之告示牌,致乙於2f使用電梯時摔死.
請問甲之刑責?另請問我可以由刑法15第2項"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進入刑法15第1項"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步防止者,語音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之結果產生以論罪嗎?
4.請問第15條2項是究為犯罪結果有發生時才使用,還是有犯罪結果之危險可能才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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