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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債務問題

最好預先準備蒐證的工作,等討債公司的人來恐嚇時,錄影或錄音。

然後拿這個證據,去地檢署申告吧,

對方可能成立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

檢察官應該會叫對方提出投資或合夥的書面契約或其他可資證明的資料。

如同樓上所言,己方最好有人可以作證,AB君當初確實有金錢借貸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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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B向A請求不當得利(給付型的不當得利)的部份,B未必處於有利狀態。

因為B必須負舉證責任,包括下列3項事實:

1、A受有B的給付得有利益(就是證明曾匯款10萬)
2、AB間有給付關係(就是A得利,致B受損害)
3、無法律上的原因(給付目的的欠缺,就是A在法律上沒有受領B給付10萬元的理由)

以上1、2點只要B提出匯款資料就可證明。
但是3點,他必須向法官提出證據,為何B可以向A請求返還10萬元。
也就是他必須說明,10萬元究竟是B借給A的、或是有成立合夥契約等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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