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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禁-- 勿打開) 外籍女學生遭性侵 校方竟稱「台灣性侵案通常金錢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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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圖片與內文無關

蘋果新聞網

一名史瓦帝尼籍盧姓男子2年前在台北一家水煙館巧遇來台讀書的同鄉A女,盧男竟藉口帶A女找她閨密,在一處巷弄強行壁咚並用手指性侵A女,事後A女找到閨密淚訴並報警,沒想到校方竟有人告訴A女「台灣性侵案通常都用金錢在法庭外了結」,讓她一度告訴警方想撤告,直到出庭聽檢察官說明才決定告到底。台北地院今依強制性交罪判盧男3年6月徒刑。



2019年6月2日凌晨A女與閨密為了慶祝其中一位朋友畢業,一同到台北市1001夜水煙館消費,凌晨2時許其中一名閨密喝醉想吐而離開,只留A女在水煙館裡,A女覺得水煙館太悶熱,走到館外透透氣,巧遇同樣在水煙館玩樂的舊識盧男。



盧男見A女獨自一人,謊稱他知道A女的閨密在哪,將A女領到附近一處昏暗巷弄,突然現出狼形,把A女壓在牆上試圖強吻,A女轉頭避開,盧男竟伸手進A女裙子性侵得逞。



判決指出,A女伺機掙脫逃跑後,找到閨密哭訴,閨密氣炸,直接殺進水煙館找盧男質問,盧男當場支吾其詞,承認有對A女做「不喜歡的事」。



A女報警後,又打電話給盧男,希望盧男能對那晚的事情道歉,盧男於電話中說「我隨妳走到那個角落」、「我同時也試著不當觸碰妳的身體」、「我想要道歉」等。



盧男辯稱A女一度想撤告,顯示她的證詞不可信,但法官查出,A女會一度向警察表示撤告的原因,是因為學校的人跟A女說這樣對她不好,還說台灣人通常對性侵案件都會避免上法庭,用金錢的方式在法庭外了結,A女才一度猶豫是否撤告。



不過A女出庭應訊時,明確表達這件事最重要的不是金錢,而是別人應該尊重她的身體自主權,所以決定告到底。



法官認定A女士來台灣就學的外籍人士,不諳台灣的司法程序,一時猶豫、迷惘而選擇撤回告訴,無悖於常情,不能因一度想撤告,就認定她對盧男的指控不實,因此認為A女的證詞可信。



法官認定盧男為滿足性慾,利用A女詢問同學去處的機會,將A女帶至1001夜水煙館外昏暗巷弄性侵得逞,依強制性交罪判盧男有期徒刑3年6月,並於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可上訴。(甘庭嘉/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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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不是金錢,而是別人應該尊重她的身體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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