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keanu 於 2011-11-2 22:35 發表
你覺得蘇嘉全會輸那很好呀!真是專家a!
那我會好好的看,你的判斷準不準?
屏縣府一定會推托拉?你怎麼知道?你會算?
還是你有內幕?
此外佔用國有地出租夜市
"不當得利"
難道農舍裡有夜市?還不當得利?
這是.. ...
縣府部分,光是這條就難看的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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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指出,蘇嘉全之妻洪恆珠是於
93年11月向縣府申請興建農舍,符合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規定,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3款定義「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並未列入審查項目。
另外包括農舍及周邊農業設施的面積,經會勘均與申請相符,而且圍牆也依規定申請。
至於蘇嘉全的農舍合不合法,縣府沒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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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嘉全之妻洪恆珠具公務員身分並非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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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看 第三條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 ... 10732&Itemid=57
第三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
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辦理前項申請興建農舍之核定作業,得由農業單位邀集環境保護、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前取得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準用前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
一、依法被徵收。
二、依法為得徵收之土地,經土地所有權人自願以協議價購方式讓售與需地機關。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興建農舍,以自公告徵收或完成讓售移轉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重新購置農業用地者為限,其申請面積並不得超過原被徵收或讓售土地之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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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慢慢看
另外,不當得利部份在下面
這塊地的來源還很有的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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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副總統參選人蘇嘉全胞兄蘇嘉川,「把農牧用地改為夜市,出租攤位收費,近20年來獲利新台幣2千萬,而且並未繳稅」。對此,農委會主委陳武雄到立院備詢時表示,根據農業發展條例,所有農地一定要農用。
邱毅說,
蘇嘉川在屏東縣長治鄉番仔段有塊農牧用地,約1千坪,現在每週一變成夜市已20年,由蘇嘉川的太太邱招菊收費。
邱毅指出,夜市中約有80-100攤,各攤位約有2盞燈,每盞燈收費100元,每周收入約2萬元,每年收入100萬元,20年則獲利近2千萬元,而且並未繳稅,而且這塊地之前申請3個電箱做噴藥照明用,其中一個電表曾被台電查獲做營業使用,因此被迫改為營業用電。他質疑,農牧用地可做夜市之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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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alex_kuo 於 2011-11-2 23:04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