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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請法律專家給ㄍ意見 該如何認定

請法律專家給ㄍ意見 該如何認定

因借貸關係債務人跑ㄌ,因有親戚關西,從債務人ㄉ侄子那有拿到債務人房子ㄉ鑰十(該姪子也住在那),隔天就開門把他搬ㄌ空,後來債務人ㄉ家屬也想說算ㄌ,欠債還債也就沒在那當時提告,事情過ㄌ4ㄍ月忽然提出告訴.
1.可以確定ㄉ是該房子社區ㄉ監視器是損壞ㄉ,但社區主委(主委也被債務人倒ㄌ50萬)基於主委職務同意當本案ㄉ證人
2.那天搬ㄉ時候有很多債權人及地下錢莊ㄉ小地以在外面等候(不只有我門爾以),甚至有人在ㄅ撥由七洩恨,是我門拿鑰十   
   開門搬ㄉ少數幾樣被別人搬走
3.警察局送件後被退回說要補充筆錄,要到我門家拍照若不同意要申請搜索票來拍照.
   現在有ㄍ問題就是:若債務人家屬有認出是她們ㄉ東西時,我們也說是我門ㄉ東西甚至也有保證書(當然東西確實是債務人ㄉ)檢察官或法官會怎ㄇ來判定ㄋ
4.我門趁現在還沒來查時把所有債務人ㄉ東西搬走好ㄇ(只是會很麻煩)
5.這樣ㄉCASE會被起訴ㄉ機會大不大
感謝再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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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你麻煩大了...
未經債務人同意...你這樣搬...我想有至少有侵占的問題
1.主委當證人?...我想他一定會說有看到你搬東西
2.搬就是不對...不管有多少債權人...或是黑與白
3.買東西的證明不只是保證書就可為證...一旦所有人提出購買證明(發票或是
   分期付款明細證明等)或是詳細敘述物件的細微特徵...你會當場掛點
4.罪上加罪...因為你自己說有人證(主委)...還有警局也已成案照相
5.我想債務人是想逼你們來跟他協調債務...所以我建議好好跟他協調....如果
   最還想用這些物件來沖抵債務...那請所有人針對這些東西仟一張讓渡證明
   書給你...這樣你晚上就比較睡得著!!!
凡事要三思...不然會惹禍上身!!!祝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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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的解決需有檢警陪同.以防日後有爭議...
1.也犯了侵入住宅罪..及不當得利
2.小心事後不認帳說是您們強行侵入.加上當時債務人不在.那更慘..有加重竊盜的嫌疑
3.除非他能證明東西是他們的..如再哪裡有記號....不然很難認定.通常以提得出證據為主
4.有些事私下做就好..不過小心點
5.只要不是公訴罪.基本上都可以雙方合解
最讓人擔心的事現在他們不認帳.也沒請他們寫讓渡書或合解書.沒白紙黑字..就比較麻煩點

[ 本帖最後由 桔梗控 於 2009-10-31 00:0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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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要時是債務人他姪子給ㄉㄋ,也算是竊盜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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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債務人的侄子那有拿到債務人房子的鑰匙(該姪子也住在那)」此或可成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侵入住宅罪)
         鑰匙的取得、姪子是否同意進入住宅、是否可得知債務人同意進入住宅尚需討論。故為或可成立刑法第三百
         零六條第一項 。主委作證?做什麼證?證明你們侵入住宅還是證明你們與債務人之間有借貸關係?
    2.「是我門拿鑰十開門搬ㄉ少數幾樣被別人搬走」或可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加重強盜罪)第一項第四款
         因為閣下的行為主體只說是「我們」故可推定人數為二人或大於二人,再加上現場當時尚有其他債權人於現場
         進行「搬運」行為故此或可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加重強盜罪)第一項第四款。
    3.你在做筆錄進行陳述時,若表示該動產為自己所有,而事後證明時為債務人所有。可能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偽證罪)
    4. 「我門趁現在還沒來查時把所有債務人ㄉ東西搬走好ㄇ」可能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湮滅刑事證據罪)
    5.看當事人,如果他想趁機把債務給清除的話,可以此作為交換條件。但如果他純心以告人為樂趣的話
        恩....那就自求多福吧!


以上僅就刑法方面發表一點淺見,僅屬參考之用,如欲更詳細之分析請洽詢專業法務人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回答你剛所發表的問題
如果鑰匙的取得是否正當
以及
債務人的姪子意思表示自由與否都不討論的話
根據盧映潔老師書上(刑法分則 第二版 P.531第二段第六行)撰述
此係為「潛在衝突」
意思是,居住人有數人,現場者係同意,不在現場者則不同意(侵入住宅)
此情形原則上應以在場者為優位,得其同意進入者,「應」不成立本罪


P.S.可以不要打注音文和改正一下錯字嗎

[ 本帖最後由 la9987 於 2009-10-31 01:2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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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錄沒有承認有搬東西
這借貸有本票為證
主委是看到我門有去搬(當時有很多其他人我們也不認識)他又沒有拍照為證且監視器也壞ㄌ診ㄇ證明
我可一說是主委跟債務人聯合巫告(因主委跟債務人也有借貸,期約主委若作証人就先償還他錢)也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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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哇!簽了本票耶!
   那既然都已簽了本票了
   那就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就好啦!
   假使本票的形式與實質都有效的話
   本票的功能是很強大的
3.這時候就比誰的證據多啦
    誰拿出來的東西多
    就比較容易勝訴

[ 本帖最後由 la9987 於 2009-10-31 07:4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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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很簡單.
只要屋主沒同意.
凡進入內者.
都可以算侵入.
未經屋主同意搬東西抵賬者.
可算偷竊.
不然要法院執行幹嘛.

姪子住在哪裡是一回事.
並非代表姪子住那裡就是房屋所有權人.
除非.姪子有屋主的同意授權書.
不然.就另當別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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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simde123 的帖子


樓主
標題。滿篇文章。注音文
法律版區不是網路聊天室。網路基本禮貌都不知道?

還奢談請別人幫忙?

法律知識。實用時。請不要裝可愛。
到法院訴訟時。就很清楚

冷..........................................


欠錢。民事
竊盜。刑事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9-11-7 09:5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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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大大你它媽也管太多拉八
我感羚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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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各位版大上揭所云,均有精闢內容與真知灼見,然!本人對於法學見解因學殖未深見識甚淺,故不敢僭越造次與置喙各位法學先進所云,僅藉貴版一隅發抒個人實務淺見(故非法律專家特此說明)如有謬誤不正之處尚祈賜教見諒。

首先我們必須要瞭解,依法律之優位與保留原則,刑法乃公法又分刑法為實體法、刑事訴訟法為程序法稱助法,故依序應先就程序再實體。
而民法為私法又分為實體法及程序法稱助法故依序應先就程序再實體。
次言之,按我們目前法律雖採民刑分立,但!犯罪主體如有侵害行為客體者,應先刑後民(以刑帶民抑或刑附民)。而債權(務)雖屬民法位階,但債權人不可為求保護個人債權利益而使用不當或不正之手段侵害他人權益(即個人法益),而行為人之使用不法行為如已涉及刑法罪章之規定,自就當應依刑法論處,亦不可以刑法第16條做為阻卻違法之說暨有悖於謙抑原則自屬擅斷扞格

而債權人如無故進入債務人住所取走物品(已構成刑法306條之罪章),另就這債權人是否構成強盜、竊盜、等罪責?依債權人之舉殊非難斷,個人淺見僅能依刑法第304條前項之罪章(強制罪)論處為當。
依罰輕重之比較,先比較高度刑、高度刑相同比較低度刑、倘新舊法之處罰完全相同,即無所謂利與不利,則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而法律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全部之結果,而為整個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之條文(告訴不可分原則)。

【參考資料】
犯罪主體:犯罪人  
犯罪客體:被害人及法益。
法益區分: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個人法益。
刑事訴訟法:
第154條、第155條、 第232條、第252條10款。
刑法:
第16條、第51條、55條、57條、第325條1項、第304條前項、 第306條前項、第320條1項、第328條前項。
以上法條因受限篇幅故不詳載請逕自法律網站下載。

撰述資料來源:
個人自學及實務經驗所獲悉歡迎轉載。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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