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社會] 撞傷老翁棄路旁「顯可憫恕」? 二審痛批改判一年

撞傷老翁棄路旁「顯可憫恕」? 二審痛批改判一年

2017-07-05 13:55 自由時報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蔡姓道士前年開車撞倒86歲老翁,他假裝要去求援,卻驅車逃離現場,老翁身受骨折等傷害,台中地院一審卻認為,蔡男只是一時失慮,且坦承犯行,足以引起社會一般人的同情,以「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輕判徒刑6月,台中高分院二審看不下去,痛批深夜把老人家棄置路旁不顧,極可能造成老人二度碰撞,豈是「顯可憫恕」?蔡男不久後又酒駕,缺乏自省能力,又豈能以「顯可憫恕」輕判?據此改判1年徒刑。

判決書指出,從事道士的蔡男,前年8月29日深夜10時許,開車行經梧棲區中央路二段,與騎機車的老翁相撞,老翁倒地後,蔡男下車查看,老翁請蔡男到案發地不遠處叫喚家人,蔡男應允後,卻趕緊驅車離去,老翁受到左股骨頸、左脛骨近端骨折等傷害,深夜四下無人,恐有再度被汽機車追撞的危險,他死命大喊呼救,附近民宅有人聽到呼救聲報警。

台中地檢署偵查時,認為蔡男已賠償老翁,事後坦承犯行,給予緩起訴處分,條件是支付公庫9萬元,不料,蔡男卻在緩起訴期間酒駕,依公共危險罪判處3月徒刑,檢方撤銷緩起訴,將這起肇事逃逸案重新起訴。

肇事逃逸罪可判處1年至7年徒刑,台中地院一審認為,許多肇事逃逸的人否認犯行、拒絕賠償被害人,蔡男坦承犯行且賠償對方,犯罪情節比較輕,如果量處最輕1年徒刑,蔡男必須入監服刑,勢必中斷社會活動,蔡男犯罪時具體情狀與行為背景,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一般人之同情,判處最輕1年徒刑猶嫌過重,援用刑法第59條的「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輕判徒刑6月。

檢方不服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也看不下去,認為蔡男犯後態度良好,且賠償老翁和解,這些都當作從輕量刑的依據,但不能當成減刑的理由,把老翁棄置路旁,讓老翁承受二次追撞的風險,假裝求援卻逃離現場,社會一般人豈會同情這種行為?又豈是「顯可憫恕」?

二審強調,檢察官已給予蔡男緩起訴處分的自新機會,蔡男不把握珍惜,於緩起訴期間再犯酒駕公共危險罪,足見蔡男自省能力欠佳,又豈能適用「顯可憫恕」給予減刑,據此撤銷原判決,改判1年徒刑,可再上訴。

TOP

刑法第59條的「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
有這種條文喔?真的長知識了
但是這種條文的適用依據是根據?....法官自由心證?

TOP

台灣法官平均錄取年齡不到30歲
很多是沒出過社會沒工作經驗的畢業就考上 被戲稱奶嘴法官
一般法院分三審 審級越低通常越資淺
也就是第一審很有可能就是這些只會死讀書沒人生歷練的奶嘴法官
所以常做出一些悖離社會常識跟期待的恐龍判決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