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 , 停車格相關使用事宜
事情是這樣的
因為個人所住的地方屬於小型社區
社區內也有管委會之類的部門
社區樓下也有個人跟社區住戶所租用地停車格(有打契約)
大約在半年之前 , 社區樓下多了兩三隻小野貓
我感覺很可憐 , 就在自己的停車格內每晚放置一些飼料餵食
環境方面我也有在定時清潔 , 並沒有造成髒亂的情況發生
但是在今天 , 我出門回來後
發現我所放置的飼料盒等等的物品全都不見了
目前據了解是管委會擅自清理掉的
我想請問一下懂法律的大大們
停車格雖然是個人所租用的 , 但在契約簽定的時間內應該我就有所屬的使用權對吧
今天管委會擅自丟棄我個人的物品 , 是否有毀損他人物品情況?
再假設今天管委會如果訂定了 : 不可在地下室餵養野貓 之類的條文
那是否此條文在法律上就可以成立哩?
這種情況下他們是否就可以擅自清理掉我個人在停車格裡的所有物品?
煩請懂相關法律的大大們解答一下
謝謝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