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國外帳戶間之洗錢
(五)國外帳戶間之洗錢(詳見附圖五至七、十一)
除國務機要費、龍潭購地案、陳敏薰交付賄賂案及南港展覽館案賄款流向如前述(一)至(四)外,因吳淑珍擔心
借用吳景茂名義開立海外帳戶可能因故無法順利移轉帳戶資產且為持續隱匿、掩飾其重大犯罪所得,茲分述如下:
1、吳景茂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戶洗錢至Awento公司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戶部分(詳見附圖五):
⑴吳淑珍擔心所借用吳景茂名義開立之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戶,若吳景茂不幸身故,將無法順利移轉帳戶內之資產
,故依理財專員葉玲玲之建議及該銀行之安排,由吳景茂與AMO AMRO MANAGEMENT SERVICE (HONG KONG)LIMITED
簽訂個人信託契約(Private Trust) ,並由AMO AMRO MANAGEMENT SERVICE (HONG KONG)LIMITED提供92年8 月
20日設立於英屬維京群島之Awento Limited紙上公司作為該信託之控股公司,用以控制個人信託帳戶之資產,再將
信託人吳景茂存在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戶內之相關資產,移轉至Awento公司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戶內,並將信
託契約之第一受益人登記為吳淑珍,第二受益人為陳致中與陳幸妤,吳景茂及吳淑珍則為Awento公司銀行帳戶之有
權簽章者,藉此將資產之所有權人與受益人分離,用以控管吳淑珍借用吳景茂名義開設海外銀行帳戶之風險。
⑵吳景茂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戶,在91年1 月10日開始供作匯款洗錢之用前,已先陸續存入合計美金225 萬6398.8
5 元(87年3 月2 日,從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4068335 號吳淑珍帳戶匯入美金20萬074.77元;87年3 月2 日,
從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50034014號吳王霞帳戶匯入美金50萬6324.08 元;88年2 月19日,從合作金庫銀行台南
分行王禎祥帳戶匯進美金20萬元;88年2 月19日,從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行陳和昇帳戶匯入美金20萬元;88年2 月
19日,從華南商業銀行麻豆分行李陳淑鉦帳戶匯進美金20萬元;88年2 月20日,從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陳劉
樹蘭帳戶匯入美金20萬元;88年2 月22日,從華南商業銀行台南分行陳俊英帳戶匯進美金20萬元;88年8 月5 日,
從彰化銀行民生分行陳幸妤帳戶匯入美金20萬元;88年8月11日,從彰化銀行民生分行吳景茂帳戶匯入美金10萬元
;88年8 月19日,從彰化銀行民生分行吳景茂帳戶匯入美金10萬元;89年7 月3 日,從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
邱麗華帳戶匯進美金15萬元)。
⑶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基於為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洗錢之犯意聯絡;吳景茂、陳俊英基於為他人重大犯罪所得
財物洗錢之犯意聯絡,自前述91年1 月10日起,將陳水扁、吳淑珍共同貪污國務機要費等重大犯罪所得,輾轉從國
內及境外金融機構匯入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吳景茂帳戶隱匿掩飾之款項為美金281 萬9980元(含有部分國務機要費
款項),計入在90年之前已先匯入之美金225 萬6398.85元部分,總數為美金507 萬6378.85 元(不包含非屬重大
犯罪所得財物之賄賂,詳如後述)。嗣Awento公司設立並於92年12月15日在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開戶後,吳景茂即
依吳淑珍指示,將上開款項及以上開款項購買之金融商品分別於下列時間全數轉入Awento公司帳戶內寄藏、掩飾。
92年12月19日,轉入美金21萬3千元。
92年12月19日,轉入美金4萬4772.62元。
92年12月19日,轉入美金0.05元。
92年12月26日,轉入美金3915.86元。
92年12月間陸續移轉投資,價值約美金512 萬1509元。
(以上款項含有部分國務機要費案款項)
2、以新加坡標準銀行吳景茂帳戶供洗錢部分(詳見附圖五、六、十一):
⑴長期為吳淑珍與吳景茂提供金融服務之理財專員葉玲玲於93年間自荷蘭銀行退休,數月後轉赴斐商標準銀行台北分
行(The Standard Bank of South Africa Ltd. Taipei Branch)任職,經葉玲玲之介紹,沿上開荷蘭銀行新加坡
分行之模式,於93年8 月30日,以吳景茂為名而在新加坡標準銀行開戶,帳號為124709,並以吳淑珍為有權簽章人
。嗣並接受該銀行之安排簽訂個人信託合約(Private Trust) ,將Carman Trading Limited作為信託之控股公司
,用以控制個人信託帳戶之資產。第一受益人登記為吳淑珍,第二受益人為陳致中及陳幸妤;一方面在新加坡標準
銀行開設帳號為125081供作信託帳戶之用;另方面則藉以掩飾真正所有權人身分,以資寄藏、掩飾及隱匿重大不法
所得。
⑵吳景茂在新加坡標準銀行完成開戶手續後,隨即依吳淑珍指示,將原存放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Awento公司帳戶內之
多數款項,分批轉存吳景茂新加坡標準銀行帳戶:
93年9月29日,轉入美金250萬元。
93年10月1日,轉入美金31萬3275.83元。
94年4月15日,轉入美金26萬元。
93年9 、10月間,陸續移轉投資價值約美金851 萬4350.19元。
(以上款項含有部分國務機要費案款項及龍潭購地案款項)
3、從新加坡標準銀行吳景茂帳戶洗錢至Carman Trading Limited 帳戶部分(詳見附圖六、十一):
⑴Carman Trading Limited設立並在新加坡標準銀行開戶後,吳景茂即依吳淑珍指示,將存在新加坡標準銀行吳景茂
帳戶內之多數款項,接續轉至Carman Trading Limited在新加坡標準銀行帳號為125081藏匿(下稱Carman帳戶),
兼供投資理財之用:
93年11月12日,轉入美金373萬6千486.09元。
93年11月18日,轉入美金34萬9千940元。
93年11月18日,轉入美金105萬0170.73元。
93年12月9日,轉入美金141萬0179.04元。
93年12月23日,轉入美金44萬0166.83元。
94年1月11日,轉入美金50萬173.46元。
94年2月1日,轉入美金150萬586.33元。
94年2月16日,轉入美金107萬3千930.53元。
94年4月18日,轉入美金25萬9千980.50元。
94年6月23日,轉入美金61萬5千326.46元。
94年7月22日,轉入美金30萬059.81元。
94年8月3日,轉入美金12萬070元。
94年8月18日,轉入美金68萬424.44元。
93年10、11月間,陸續移轉投資價值約美金806萬3千668.5 元。
(以上款項含有龍潭購地案海外款項、部分國務機要費案、陳敏薰交付賄賂案及南港展覽館案款項)
4、以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Credit Suisse,Singapore)吳景茂帳戶供洗錢部分(詳見附圖六、七、十一):
⑴吳淑珍、吳景茂海外資金理財業務,改由時任斐商標準銀行台北分行副總裁之徐立德接手負責。後因徐立德於94年
間自斐商標準銀行台北分行離職轉赴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工作。吳淑珍與吳景茂基於對理財專員徐立德之信任
及為續行隱匿業已洗至新加坡藏放之款項,乃決意隨徐立德至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開設新帳戶兼作理財。旋沿
之前模式,於94年9 月15日,以吳景茂為名在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開戶,帳號為33398 ,開戶時並同時登記吳
淑珍為有權簽章者。
⑵吳景茂在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完成開戶手續後,即依吳淑珍指示,陸續將原存放新加坡標準銀行吳景茂帳戶內
及Carman帳戶內之款項,全數轉存吳景茂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帳戶:
94年12月20日,自Carman帳戶轉入美金300 萬元。
94年12月20日,自Carman帳戶轉入歐元(EUR)159萬4616.93 元,折合美金189 萬3747 元。
94年12月20日,自Carman帳戶轉入南非幣(ZAR)198萬6200.61元,折合美金31萬4481元。
95年3 月9 日,自Carman帳戶轉入美金48萬7241.45 元。
94年12月至95年2 月間,自Carman帳戶陸續移轉投資價值約美金1296萬2544元。
95年3 月31日,自新加坡標準銀行吳景茂帳戶轉入美金23萬8948.16 元。
95年5 月15日,自新加坡標準銀行吳景茂帳戶轉入美金93萬7470.58 元。
5、葉盛茂洩密後,以陳致中與黃睿靚之帳戶洗錢部分(詳見附圖七、十一)
吳淑珍與陳水扁共同詐領侵占國務機要費等罪,而於95年11月3 日,吳淑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
公訴。繼而因艾格蒙聯盟澤西島金融情報中心於95年12月5 日及同年12月11日,透過艾格蒙安全網路,將吳淑珍以
吳景茂名義設立Carman Trading Limited,資產最高約達美金1600萬元,相關資產疑為貪污所得等情,通報法務部
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並函明該洗錢防制中心將上開資產提供予本院審理吳淑珍涉嫌貪污案件參處,惟當時之調查
局長葉盛茂(所涉洩密、圖利等罪,另案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洗錢罪嫌部分未據起訴)竟基於掩飾陳水扁、吳
淑珍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犯意,明知陳水扁、吳淑珍涉嫌詐領國務機要費,於95年12月6 日下午接獲洗錢防治中心
主任報告後,隨即以電話向當時之總統府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報告請其通知陳水扁後,隨即持洗錢防制中心所陳報之
案情中文譯本節略資料,至總統府當面交予陳水扁及告知上述資訊,為陳水扁、吳淑珍掩飾、隱匿自己貪污所得財
物。而陳水扁、吳淑珍為恐藏匿在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帳戶內之貪污所得款項亦遭發覺,承前各該貪污重大犯
罪所得財物之洗錢犯意,指示陳致中、黃睿靚共同基於掩飾陳水扁、吳淑珍2 人重大犯罪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絡
,以下列方式實行洗錢行為:
⑴吳淑珍先行取得瑞士美林銀行〈Merrill Lynch Bank(Suisse)S.A.〉資料,命陳致中於95年12月2 日後之12月初
某日接洽後,隔年初該行派人前來台北協助黃睿靚辦理在瑞士美林銀行開戶合約等手續,旋於96年2 月15日完成開
戶,由陳致中、黃睿靚以《Sorbona 1 》及《Sorbona 2》等代號,在瑞士美林銀行分別開立帳號為464525及4645
28等2 個帳戶供用,黃睿靚為帳戶所有人,陳致中為授權代理人。
⑵陳致中、黃睿靚以設立紙上公司信託帳戶之方式,由黃睿靚與瑞士美林銀行簽訂信託契約,委由該銀行於96年5 月
在開曼群島設立寶昌公司(Bouchon Ltd.),並在瑞士美林銀行開設帳號為467683投資帳戶及帳號為467722儲蓄帳
戶,供作信託資產理財之用,並藉以掩飾資產真正所有權人及其內資金來源性質。而上開信託之主要受益人登記為
陳致中、黃睿靚子女及陳幸妤等人,另上揭寶昌公司之帳戶則授權陳致中為代理人,用以控管帳戶內所有資金之流
向。
⑶黃睿靚在瑞士美林銀行辦理開戶後,陳致中隨即指示理財專員徐立德請陳俊英簽署文件,於96年2 月12日將陳俊英
與陳和昇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聯名帳戶內所有資產共美金35萬7562.19 元,全數轉入吳景茂瑞士信貸銀行新加
坡分行帳戶。再由吳淑珍指示吳景茂簽署取款文件,於96年2 月14日,從前開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帳戶匯出美
金2094萬6 千元,於翌(15)日存入美金20945971.20 元黃睿靚在瑞士美林銀行《Sorbona 1 》帳戶內,另於93年
3 月2 日,再匯出美金14萬0232.62 元至黃睿靚前開銀行《Sorbona 2 》帳戶內(實收美金140203.82元)。
⑷寶昌公司在瑞士美林銀行開戶後,即於96年5 月間從瑞士美林銀行黃睿靚帳戶轉存美金約1100萬元至寶昌公司在同
銀行之投資帳戶內,另轉存美金1000萬元至寶昌公司於同銀行之儲蓄帳戶內。
⑸陳致中為分散資金被查獲之風險,另委由設於瑞士蘇黎士之蘇格蘭皇家庫斯銀行(RBS Coutts Bank AG),於96年
下半年為陳致中設立Galahad Management S.A. ,並以陳致中為受益人而在蘇格蘭皇家庫斯銀行開戶,該公司名下
帳號之經濟持有權仍屬陳致中所有。嗣陳致中於96年下半年,以電子郵件帳號《Evelyn Perkins》發出電子郵件通
知瑞士美林銀行旗下信託公司,撤銷原交付信託資金中之美金1 千萬元,並於96年11月底,將寶昌公司帳號為4677
22內之美金1 千萬元移轉至陳致中控制之蘇格蘭皇家庫斯銀行(RBS Coutts Bank AG)Galahad Management S.A.
帳戶內收受、寄藏及掩飾。
⑹嗣因《Sorbona 1 》、《Sorbona 2 》、寶昌公司(Bouchon Ltd.)及Galahad Management S.A等上開帳戶內有鉅
額資金在短期內頻繁流動,且黃睿靚及陳致中對前述資金轉移之經濟背景,未能給予相關銀行合情之理由,乃經瑞
士聯邦檢察署調查發現前開洗錢嫌疑,而於97年1 月9 日查扣(凍結)寶昌公司(Bouchon Ltd.) 在瑞士美林銀行
帳戶及Galahad Management S.A. 在蘇格蘭皇家庫斯銀行(RB S Coutts Bank AG) 帳戶內合計約美金2100萬元之
款項,並向我國司法當局(檢察機關)申請司法協助,而查獲上情(詳見附圖七、十一)。
6、葉盛茂洩密後,未遭凍結之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Awento公司帳戶內剩餘款部分(詳見附圖五、十一):
⑴陳致中與黃睿靚隱藏在瑞士美林銀行及蘇格蘭皇家庫斯銀行合計約美金2100萬元遭瑞士聯邦檢察署查扣(凍結)之
同時,開曼群島金融情報中心亦於96年12月12日及97年1月18日,透過艾格蒙安全網路,將黃睿靚與陳致中疑涉洗
錢之情資,通報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葉盛茂另行起意,於97年1 月31日或2 月1 日某時許,在總統府總統
辦公室內,將依前開洗錢通報所製作之「極機密」公文及附件檢送黃睿靚海外資金資料乙份中英文譯本11頁一件資
料,再度向陳水扁陳報而洩漏之,而再次掩飾陳水扁與吳淑珍之重大犯罪所得財物。
⑵陳水扁與吳淑珍在獲悉上情後,明知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Awento公司帳戶中留存之美金191 萬8473.44 元,乃係混
合侵占詐領國務機要費及龍潭購地案辜成允給付賄款之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一部分,推由陳水扁於97年2 月3 日在
總統官邸召見吳澧培(未據起訴),虛稱有美金200 萬元捐款可供從事拓展臺灣國際外交之事務,吳澧培則基於為
陳水扁與吳淑珍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洗錢之犯意,明知該款項並非捐款,為吳淑珍與陳水扁2 人之重大犯罪所得財物
,竟以提供非國內亦非美國境內高盛亞洲有限責任公司(Goldman Sachs (Asia)L.L.C.,Hong Kong,下稱高盛公
司)4個帳戶,用為陳水扁做為匯款之用掩飾、寄藏。
⑶陳水扁、吳淑珍乃推由吳淑珍簽署相關文件,於97年2 月21日,從Awento公司帳戶各匯美金50萬元至高盛公司Anga
ra Enterprises Group Ltd. 帳號011220357 、011218401 內及Foreverise Investments Ltd. 帳號011286838 內
,另匯美金41萬8473.44 元至Foreverise Investments Ltd. 帳號011226859 內(惟該筆款項實際係匯入Foreveri
se Investments Ltd. 帳號011286838 內)。陳水扁與吳淑珍2 人即以上開方法,假捐款之名而將原留存在Awento
公司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戶內含有部分前開貪污所得款項美金191 萬8473.44 元全數匯出,並隨即於97年2 月29
日將Awento公司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戶結清銷戶。嗣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查得上情,吳澧培乃於97年12月4 日,將
前揭款項匯回國內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吳澧培帳號為07053008399 號帳戶內,交由最高法院檢察署特
別偵查組圈存查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