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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對於肇事逃逸要件之淺見

構成要件當然是全部都得具備,
才會成立犯罪
只不過版主列出的要件顯然混淆了肇事逃逸罪與遺棄罪的要件
第3點是肇事逃逸者可能的動機,
與是否成立該罪無關
至於說條文空洞,會嗎?…
辦過幾十件類似案件,倒不覺得有那麼嚴重。
刑法總則有99條,不能只看分則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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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comecome 先進於18樓的見解
真是讓我大開眼界

「該司機當時也是沒有遺棄罪的故意,但是也不一定就不會構成遺棄罪喔」
沒有故意還能成立犯罪,敢情遺棄罪還有過失犯來著

設例「夜間駕駛混泥土車的司機在某路口轉彎時不小心也未察覺擦撞到機車騎士而離開,」
還能說「客觀上」司機「故意」撞倒機車騎士
要搞宣導就不要冠上法律的名義
肇事逃逸罪跟遺棄罪各有不同的構成要件
如果分不清楚,請多查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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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5 edwardcomecome 的帖子

這位同學
我只能說你創造的刑法完全超越這個時代了
「過失不過失是意圖程度的高低」這種話都寫得出來
大約在閣下心目中
過失行為人也是有意圖來著
還程度高低咧

「客觀上有構成就是有故意作為」更是經典
不知道該說是揉合古典、新古典乃至於主、客觀綜合理論於一家
還是把同樣的字眼套上自己想像出來的內涵
這種講法若能成立,過失罰則全部廢掉算了

最後,
「客觀的故意式看你有沒有做這件事情
    主觀的故意才是進入你應該構成哪個罪責」還真是發人深省!
所以行為人可能具有「客觀的故意」但缺乏「主觀的故意」,或者相反吧
顯然閣下連「對於行為之認知」、「對於法律之認知」以及「對於法律效果之認知」都分不清
如果你要講的是「對於犯罪事實的認知」與「對法律效果的認知」這兩個概念
麻煩直接引用文獻的用語
不要講一堆外星話

最後,不論是否辦過案,都會發自內心地,
對閣下的學養及發言的勇氣產生敬意!
真希望閣下「不是」從許玉秀大法官的著作裡產生那些靈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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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7 amy6621000 的帖子

客倌真愛開玩笑
許大法官的學養與風範
在法學界可是一等一
我這種晚學末進哪裡能跟她比
許大法官早年有一篇「客觀的故意概念」
我只是擔心有人沒有讀懂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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