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gan1026 於 2007/12/4 23:11 發表
唉!......
连唯一的自由空间也要这样.....
真的无言了......
本来就不可以的啊…
之前在SG,只要电脑里有一首歌曲,就会被罚款,甚至电脑被充公。
我们这里算好的了
而且之前我爸有个律师朋友说,下载并存在电脑里,其实找不到什么条规可以定罪,因为没有涉嫌金钱交易。
PS:为什么美里的翻版业越做越兴?连盗版A片商都可以大摇大摆的开店营业,甚至开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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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akshon 於 2007-12-5 11:03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