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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舌吻未滿14歲少女》最高法院有決議& 二審重判了

舌吻未滿14歲少女》最高法院有決議& 二審重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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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ㄝ
那很多色狼也是摸女孩子一把
連一秒都不到
為何被判刑?

這無疑是建議色狼們
既然橫豎都是死
乾脆也來蛇吻好了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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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太多了吧!最近的法官們真是太有創意了。
  社會是有公義的,不是法官們判決書說了就算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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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判例確實引起社會大眾之譁然,合議庭三名女法官認為,時間不到五秒,少女來不及「抗拒」
所以對於檢方起訴強制猥褻罪判決無罪!

也許法官認為五秒鐘僅為"曾經擁有",還未達"天長地久"的程度,尚不構成強制猥褻罪!
那是否在教育作姦犯科者,往後犯案可依"襲胸案"及"舌吻案"來為自己辯解呢?

本案公諸於社會,將來檢察官上訴後,在實體正義及與論壓力下,
是否改判有罪呢?讓我們拭目以待!(個人認為會改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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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6 婷倪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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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找法官舌吻摸胸

我倒想找法官舌吻摸胸
如果是以秒數來判定起訴強制猥褻罪判決無罪!
那麼有此判例之後
我就可以隨時順手摸一下
高興時抓人來一次舌吻
手上帶一副祕密武器....計時器
摸胸10秒  舌吻5秒
不在乎天長地久 只在乎曾經擁有
我認為最佳的方法是找一個色狼也去對那三位女法官實地演練一下
體會什麼是來不及「抗拒]及「是否違反當事人意願」,
(不能選太帥的人否則女法官會無法體會)
富貴與貧窮之差別在與計較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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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8 婷倪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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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
痛過之人才知痛

古語言:
一種米養百樣人
有善有惡
有知恥知人也有可恥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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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擁有憲法賦予的"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又有人事保障,說實在愛怎麼判就怎麼判,可是這件判決真的很離譜,難不成還要滿足行為人欲求嗎?就已經是違反相對人意願了,還什麼被害人沒有達到抵抗的程度。太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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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魯智深 的帖子

看到這則判例後,內心觸感極深:

我們國家一直強調「以法治國」,但事實上這則判例,已嚴重的與
社會道德價值觀念背道而馳。「法律真的是一個最低的道德標準。」
而法律雖為公理正義的防線,卻已悖逆人民與社會期望。

我們國家一直強調二性平權,但是,在今天這社會風氣敗壞之時,
司法判例往往卻是助長社會風氣敗壞始作俑者(因為司法怠惰、悖離民意、難收移風易俗矯正之效)。

這一干司法官們,應該多去修習「犯罪心理學課程」,不要老是閉門造車,
濫用威權心證而與現實生活經驗法則悖離乎,俗語說:「無例不可興、有例不可廢。」人性之心態,往往介於人性與獸性,理性與感性其為一線之隔。如何正確以「自由心證」來判斷有罪或無罪之認定,當應以智慧、經驗、行為、手段、來判斷而非主觀之認定。

古人有云:「千夫所指、無疾而終」,子曰:「君子之過,當如日月之蝕。」此意即道德標準超越法律,而法律卻如此縱容不法之行,必將影響社會善良之風。社會道德規範必將失衡,如此,實造成社會成本付出,人民更對司法之信賴難以依附期待。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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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4 婷倪 的帖子

婷大,本人首先引用下列人士的看法,足為司法人士引為殷鑑:

判決廖無罪;教育部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郭麗安說:「這種判決實在太離譜,法官應該來上課,加強性別意識訓練。」

彰化地院一名男性法官說:「哎!舌頭都伸進被害人嘴裡了,怎麼不是猥褻呢?」只要違背當事人意願下,侵犯代表個人的性徵如私處、胸部、嘴巴等,當然是強制猥褻。

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張慧瓊說,性騷擾防治法施行後,法官對強制猥褻罪中「是否違反當事人意願」,常造成判決結果不一,希望相關單位可以「統一見解」。

廖姓男子強渡關山,法官當下,竟然考慮到這是否違反當事人意願。然,依據憲法對於人民生命、身體、財產等均須受到保護著有明文而不可任意侵犯此為人權保護主義。

只要是未經當事人允諾者,就是違反當事人意願。法官乾脆擴大解釋廖男此舉是「國際禮儀。」

如果法官認為自己判決有所遵循,何乎諤諤之士所言?公義之言殷鑑不遠,往者逝矣,來者猶可追!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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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此案,法官如此判決,本人百思不解。經向他人請益,在未詳閱起訴書及判決文之前提下,再次發表個人見解:
        
    當初,檢察官可能以「強制猥褻罪」 起訴廖姓男子,因為法官案件繁多,他們通常僅就檢察官起訴部分依法加以審理。
如不符起訴要旨,當然針對「強制猥褻罪」部分,判決無罪。至於是否觸犯「性騷擾防制法」或其他刑罰,則不在本次審
理之範圍。
   
    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法庭審理中,只會針對廖姓男子是否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加以猥褻。倘當事人(前妻女兒)
否認廖姓男子對她有上述之行為,在尚不及回神反應下,行為已告結束!當然也就無法認定當時是否違反其意願,當事人如果
於法庭中陳述:當時我如何反抗、加以推開、如何……..等敘述,則「強制猥褻罪」方有定罪之依據!

    套句#14 婷倪 引用課堂教授所言:「法律並非任何判斷要以社會倫理道德為主,最終仍然要回歸立法精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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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9 cryang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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