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台灣] 舌吻未滿14歲少女》最高法院有決議& 二審重判了

對於本案僅提出個人淺見如下說明:

一、對於法官所製發之判決書,我們雖然可以上網查詢,但仍須案號等資料,所以,我們只有依據媒體所報導資料做出個人見解。而由法官所製作之判決書,全然皆是神聖不可詆毀、或有其他不可評議之言?如此?是否過於擅斷主觀?
或許,法官們都是心如明鏡善惡[分明,所以斷案如神,故以其心證之裁量權,實非一般市井小民得以一窺堂奧,而其「賦有法律之公平正義,憲法守護神。」之精神,視同「皇后的貞操」。但吾人不禁要問:「判決書既能公布於網路上,何以不能接受公評?」而更有甚者,咸認法官判決書全無罅隙是完美主義化身。

二、而對本案之行為人,「強吻」女童無罪,竟對行為人之「強吻」認為非屬「猥褻」行為?然依教育部國語辭典對「猥褻」一詞解釋為;下流的言語或行為。所以,行為「強吻」之舉是否符合下流行為社會大眾自有公評。而依心理學說法,只要經由外在行為的動作,在其內心還是會有足以產生滿足與快慰與刺激反應。而行為人之舉,因被害人家屬不滿,所以才會提起告訴藉由司法還諸公道。

三、就行為人此一「強吻」動作,是否能達到「不法腕力」之程度,這也只有被害人最為清楚明白。而行為人經司法判決後,法官未引用刑法第224條後段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量刑(匪夷所思)?簡言之,如果女童願意被吻,又何須提起告訴?矛盾相左。

四、縱然,刑法第224條「猥褻」與性騷擾防治法條文或有競合,但依法律優位原則及高度行為吸收輕度行為,對於行為人量刑上是否應擇重而處?

五、最後,吾人必須說明的就是,如果當事人因在舉證上缺乏有利或客觀條件上之優勢,更無法將當時之情境證據描述甚為綦詳者,則就難以讓法官對被告採「有罪心證」之認定,那判決書一定寫下這一段經典名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訂有明文……等云」。既是無罪認定,又何乎悠悠眾口指摘評斷,而真正的受害者卻身心受創造成人格與身心的缺陷,又豈是在經由司法判決後足以彌平而平復傷痛,這才是值得我們去探究。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TOP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TOP

回復 #22 婷倪 的帖子

首先本人僅深感致謝,倪大惠賜卓見,增益見聞:

就倪大所言,本人仍舊對於法官這「自由心證」,咸認其尚有努力與檢討空間。
我們國家法律採用大陸法系(以自由心證為裁量),而海洋法系國家乃採陪審團制度。而自由心證雖讓法官有獨立審判空間,但試問?法官是否能真正去體會被害人與加害人內心世界?是否能遵循現實生活的經驗法則做出裁量(不囿於法條文義而有所拘泥侷限)?而自由心證可以量化嗎?如果,陪審團制度不可行,何以歐美國家皆採用。而該團之成員均由社會各階層人士組成,對法官在量刑上較公正客觀持平且不易陷入主觀與偏見窠臼。
如果,法律見解都能統一。那司法審判第一審和二審判決結果為何又有歧異未必都能殊途同歸見解略同?

有感於您對法律術養均有專攻法學淵博,茲就俞請您對下列問題提出您個人法學見解彼此相互來共研卓參。
【問題】
某甲某日某時拜晤某乙,因見某乙女兒正值二八年華,親切可人豔光四射,某甲在男性荷爾蒙雄性激素刺激下,經不起這無可制止之衝動慾望,突然!強行親吻某乙女兒,案經某乙父提出告訴後,請問您對某甲這(第5)之行為,當下,應適用之法律見解來對某甲裁處這(衝動後的懲罰)?
1、某甲如係趁其不備迂迴側吻。
2、某甲如堂而皇之當面親吻乙女。
3、某甲雖堂而皇之當面親吻乙女,但卻遭逢乙女抗拒表態不從。
4、某甲雖堂而皇之當面親吻乙女,但卻遭逢乙女抗拒表態不從極力反抗,但纖弱女子何以能抗拒某甲狼吻(假意順從)。

5、某甲雖堂而皇之當面親吻乙女,但卻遭逢乙女抗拒表態不從且極力反抗,但纖弱女子何以能抗拒某甲強而有力雙臂而被郎吻。而俟經乙女表態抗拒後,某甲因有所畏懼因而郎吻僅不到十秒就行為終了而做罷。以上第1至第4點所述僅供參考,請再次惠賜卓見謝謝您。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TOP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TOP

謝謝您的回覆......

爰就您答覆內文中後段,提及這在睡夢中五秒鐘被親吻.....

已讓本人已能綜觀全貌一窺堂奧而非斷然驟下定見......

謝謝您如此費心蒐集資料,真理越汴辯越明,我又在今日吸納到這一篇寶貴
的法律常識,朝聞道夕死可矣。讓我再次以聲相許的奉上一句『謝謝您心苦囉』後會有期請多賜教::30: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TOP

看到各位如此的發言.
我真的很想跟大家說.
魯大以及"各位願意互相討論的朋友們"
因為有大家如此的討論
這裡才叫做法律茶水間

好了.
讓我再次發言這問題一下
當事人是在睡夢中被親吻五秒,那是否符合強制猥褻?
問題就出來了:
如果.女兒是因為被受到驚嚇而暫時意識不清五秒ㄋ?
請問?
那是強制還是猥褻?
單以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
試問?
睡覺中的人是屬於以上哪一種人?
再試問?
如果有睡了就像死豬的那種人?(被凸屁屁都不知的人ㄋ?)
那又是哪一種人?
是該算猥褻還是強制?

[ 本帖最後由 danvivi66 於 2008-7-3 15:39 編輯 ]

TOP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TOP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TOP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TOP

引用:
原帖由 魯智深 於 2008-7-2 05:39 發表
大大   當有人從背後靠近你夠快狗狠的捅你一刀
請問:這不是是違背你的意願方法?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這個構成要件難道就因為這種判決出現法律漏洞?
舉輕足以明重的論理 ...
魯大:
    也許上一篇本人之「個人見解」,您不以為然,但誠如您所言「中間的灰色地帶, 就是法律模糊空間」,
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本案基於「強制猥褻罪」之前提下:明顯無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行為,已為不爭之事實,問題就出在「違反其意願」之認定,
也許合議庭三位法官認為「程序正義」該高過於「實體正義」,也就是說當事人「無表現」或「表現不出」該次「舌吻行為」從行為開始時
至結束當時,有違反其意願之主張。法官非當事人本人,怎知是否違反其意願?法官無法憑臆測、類推而來認定確實「違反其意願」!

    在追求司法公正原則下,也許這就是所謂「模糊空間」的悲哀,也就是控方與辯方「唇槍舌戰」的焦點所在。也許當初公訴檢察官如果
運用一些技巧,諸如問受害當事人「行為當時是否感覺很反感」、「是否感覺很噁心」、「是否想極力抵抗,卻又懼於其淫威而不敢表現」
等話語,而當事人有肯定之回答,相信「強制猥褻罪」是會成立的!

    本人才疏學淺,對此案判決也深覺不妥,上述僅為個人見解,純屬意見交流,大家勿傷和氣。看見有那麼多人發表意見,
本「法律茶水間」支持者越來越多,表示本「茶水間」是成功的!恭喜!並預祝人氣越來越旺!

TOP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TOP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TOP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TOP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TOP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TOP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TOP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TOP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TOP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TOP

那些認為本案不構成強制猥褻的網友

現行刑法處罰的強制性交和強制猥褻罪

構成要件裡的強暴,脅迫等

都已經變成例示而非列舉的行為手段了

主要是法條採用"違反他人意願"的用語

也就是說行為人使用的手段不必達於"強制"

只要是未得他人同意而為猥褻行為,就該當強制猥褻罪的要件。

法官逸脫法條文義作出錯誤的法律適用

習法者必須有能力加以批判

儘管我不認同該次的修法

但是只能透過修法來導正

不能完全漠視立法者的立法意旨

作出與法律意旨完全相反的判決

[ 本帖最後由 laba0001 於 2008-7-7 13:52 編輯 ]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