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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舌吻未滿14歲少女》最高法院有決議& 二審重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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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挨批 法院不檢討→搞封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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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為這些風波
色狼越來越多囉

這些法官因該抓去給那些色狼摸一摸
就知道  該不該判罪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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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壹"報導登了一篇報導
說有一個女孩子被人摸了一把(還是二把.我忘了)
女孩子當場怒斥
結果對方回說:
反正我摸妳又沒有超過五秒.不會被判刑

就是因為這個"超鳥"的判決
色狼變的更明目張膽.
犯案人數也因此增加
法律是保護人民不被騷擾.
現在卻變成"鼓勵"大家來摸小姐屁屁二把
真是可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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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一下彰化地院的聲明稿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7月7日新聞稿
一、立場:法官基於獨立審判之精神,本於直接審理、調查證據、法律的詮釋及確信之見解,所為事實認定及法律之適用,並作成判斷,此為獨立審判之可貴。
二、本院合議庭對強制猥褻或性騷擾案件審理之態度,行為時間的長短,非審酌的重點,媒體所載x秒並非合議庭之認定。合議庭類似襲胸、摸臀、舌吻等案件所考量者,在於該等行為合乎強制猥褻或性騷擾防治法所明訂之處罰要件。
是以,本院合議庭審理上開個案情形後,認為上述案例均屬「性騷擾防治法」所處罰之範疇。而襲胸案因性騷擾防治法就此未有處罰明文(僅修正,尚未施行),只能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依罪刑法定主義原則,而為無罪之判決;摸臀案則是因被害人撤回告訴,而為不受理判決;又如近日發生之舌吻案,因被害人未提出告訴,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本院因而為不受理之諭知。
非如部分婦女團體或媒體所言,承審法官缺乏性別意識或法律之理解、適用有所違誤。
三、上開摸臀、舌吻案,本院合議庭所認定所犯性騷擾防治法之罪,係會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處罰,但須告訴乃論(不告不理)。因各該案被害人或撤回告訴或未提告訴,所以為不受理之判決,並不是不成立犯罪。
四、藉此各案例,呼籲尊重婦女同胞身體自主權,受到性騷擾、有不舒服、不受尊重的感覺,勇敢提出告訴。另也警告誤解報導者,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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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46 laba0001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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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舌吻摸胸在時間內~都沒事嚕?
如果是發生在法官身上呢?
也是無罪?
...鬼扯!
女性不就很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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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立法的問題!!!!法官不過是依法判決!!!!問題的徵點在當初這條文就有問題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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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8 婷倪 的帖子

「舌吻五秒案」的地院判決書也寫到:「所謂「猥褻」之意義,應指對人之身體有所侵害,使人感到性羞恥,並引起他人之性慾或滿足自己之性慾,而對個人性自由之決定權有所妨害,始足當之,若加害者雖係對被害人施予輕微暴行,然於瞬間即已結束,因時間甚為短暫,被害人尚未及時知覺有侵害發生,來不及反應時,該施暴行為即已終了,此時被害人之心理尚未有遭受強制之感受,因認不構成強制猥褻」。
以上摘錄地院判決書
越懂法律,越痛苦,我倒不這麼認為,其實就綜觀來看,法律是一個社會的遊戲規則,端看你怎麼去〝看〞他,且這起案例來說,雖說猥褻的認定,大多由法官自由心證,但其自由心證亦有其依據,首先我不認為親吻5秒鐘,當事人來不及反應就判非猥褻而無罪,有些感覺是發生後所產生,我相信許多人在事情發生的那一刻,有許多時候是來不及反應,或是呆住,但是這樣就算是沒有被侵害的感覺嗎?而且認為此案訂定為性騷擾罪將猥褻罪排除更令人感不解,因為對方是〝舌吻〞如果只是單就親吻,那性騷擾罪的確比較吻合,可是〝舌吻〞,舌頭伸到嘴吧,就客觀來說已經到達引起色慾的程度動作,就主觀上更不用說,已經達到加害人的性慾,更別說對少女而言,那是多麼噁心,雖然我認為檢方引用強制猥褻是有點牽強〈我比較傾向運用 刑法225條〝乘機猥褻〞,因為強制猥褻的重點是〝強制〞而少女是熟睡之時被侵犯〉但是法官的判決書上和聲明稿上所做出的解釋是直接將猥褻排除,並非婷大所言就〝強制〞來做排除,而是以〝非猥褻〞來定義,一但將猥褻排除,如要以其他的罪刑去定罪就變成告訴乃論,一但認定告訴乃論,通常這種案子會呈現一種狀態,那就是一切都沒了,因為當事人通常法律程度不夠,而且這類事件大多對於被害者是一個難以面對的事情,最後當然是不了了之,只是加深了被害人的心理問題,及法院快速了結一件案子,多了犯罪黑數。那這三位女法官的自由心證真的是很特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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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越懂法律 越痛苦
明知當事人一定可以有罪
但礙於法律限制 就是可以減輕或無罪
刑法最根本是勸人向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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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53 qwjhao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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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魯智深 的帖子

哈.這根本是法官象牙塔裡的判決


完全與社會現實脫離
更違背社會一般風俗

魯版.不是夠狠夠快.無罪.
是法官自家親戚.沒人有親身經驗所致


全部是努力判決.
致使長期與社會脫節的法官




::51: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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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魯智深 的帖子

一路看下來

魯版對於此問題很積極

狗仔.狗仔

預備吧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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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哪里能以时间的长短来定罪呢?
一旦被捉到有这种行为当然是判重一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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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主,茲附上判決網址(97訴712號)及法官姓名,請查照。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 age=2&searchkw=

                         審判長法官  簡璽容
                                法      官  郭麗萍
                                法      官  胡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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婷兒說的沒錯  理應就判決書內容在下定義
有些記者在法律上的觀念 引用錯誤解釋會有所偏頗
判決書裡是否構成強制猥褻罪要件該當
就下面這點 就足以知曉
(四)就「被害人主觀之感
    受」而言:強制猥褻罪構成要件中,所謂「猥褻」之意義,
    應指對人之身體有所侵害,使人感到性羞恥,並引起他人之
    性慾或滿足自己之性慾,而對個人性自由之決定權有所妨害
    ,始足當之,若加害者雖係對被害人施予輕微暴行,然於瞬
    間即已結束,因時間甚為短暫,被害人尚未及時知覺有侵害
    發生,來不及反應時,該施暴行為即已終了,此時被害人之
    心理尚未有遭受強制之感受,因認不構成強制猥褻。

不構成強制猥褻罪  並不代表它罪不成立
唯獨本案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之強制觸摸罪,而非刑
    法第224 條之強制猥褻罪。次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
    文。

又被告前揭所為,既係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第25條第1 項之罪,業據本院認定如前,而依同條第
          2 項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惟查本件違反性騷擾
          防制法部分,迄今均未據被害人A 女及A 女之母提出
          合法告訴(見偵查卷第7 、10、27頁),起訴意旨認
          與前開經本院判決無罪之加重強制猥褻罪間為想像競
          合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亦有未洽,自應就此部分另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55年度第4 次民刑庭總會
          會議決議參照)。

上述才是導致法官做出這樣的判決  這個案件的特殊點就在這
雖判決結果讓社會及人權團體無法接受
但就法律賦於法官的裁量權 就只能依證據及當時情況下做出判決
想想三個女性法官合議庭的判決  一個腦殘或許就微乎其微
但這三個法官都腦殘嗎  答案是不可能 身處同是女性
這樣的結果   我想她們也是百般無奈不予樂見
誰知下一位受害者會不會是她的親人或是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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