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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舌吻未滿14歲少女》最高法院有決議& 二審重判了

無言!!只要快狠準就無罪!!~~::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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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83 aidsmiss78 的帖子

1審判決文.司法網站.可以查詢

2審.列為秘密庭?無法查詢.
無法公開閱讀判決文的討論.公允性.已難斷.

張升星法官.觀點.
婦運團體壓力.司法院從來不敢據理力爭.
默認法官專業素養不足.


.猥褻判無罪.內政部:問題出在檢察官.
http://64.208.224.4/thread-262392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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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87# mesha0902 的帖子

千萬不要用腦在進水或腦袋破洞來形容一個人

因為學法律的都很X態

之前的法學博士告108位網友還熱著呢
希望台灣有不適任司法人員淘汰制度,不能再讓不適任司法人員踐踏台灣尊嚴
強烈要求修改憲法,憲法必須刪除多餘的中國領土
台灣法律、司法制度總檢討,司法人員請改用培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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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都不是自己女兒∼大道理可以繼續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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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要怪就怪修法的那些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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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太多了吧!最近的法官們真是太有創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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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叛的不判 不該判的亂判

一堆大便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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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法官都不知道怎麼了
難道他己沒有小孩嗎
就不能為人著想嗎
這種人也能當法官
臺灣怎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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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cryang 於 2008-7-2 00:17 發表
關於此案,法官如此判決,本人百思不解。經向他人請益,在未詳閱起訴書及判決文之前提下,再次發表個人見解:
        
    當初,檢察官可能以「強制猥褻罪」 起訴廖姓男子,因為法官案件繁多,他們通常僅就檢察官 ...
您好,我想您的見解可能是受到「舊法」的「強姦罪」影響,要被害人有「抗拒」的情況下始足論罪,
該條文(221條)已經修正,並未再出現相關字眼。
當然,就舉證上而言,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確實是要證明「違反本人意願」,但條文要件的證明並非如此僵化,非得要「出現抗拒行為」才該當此要件,
法官在自由心證的是受到論理、經驗法則的限制,同時也是依照論理及經驗法則來形成評價,在沒有監視錄影帶的直接證據下,只能透過其他間接證據來證明間接事實
,進而推導出直接事實。於該案中,行為人非被害人的配偶、男友,在遭到「突襲」的情況下,我想是可依「經驗」認定在此情況下均會違反一般人的意願才是。
相信如此的心證絕對是合理且正確的,亦無違反罪刑法定主義的問題。

以上個人淺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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