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 #1 魯智深 的帖子
看到這則判例後,內心觸感極深:
我們國家一直強調「以法治國」,但事實上這則判例,已嚴重的與
社會道德價值觀念背道而馳。「法律真的是一個最低的道德標準。」
而法律雖為公理正義的防線,卻已悖逆人民與社會期望。
我們國家一直強調二性平權,但是,在今天這社會風氣敗壞之時,
司法判例往往卻是助長社會風氣敗壞始作俑者(因為司法怠惰、悖離民意、難收移風易俗矯正之效)。
這一干司法官們,應該多去修習「犯罪心理學課程」,不要老是閉門造車,
濫用威權心證而與現實生活經驗法則悖離乎,俗語說:「無例不可興、有例不可廢。」人性之心態,往往介於人性與獸性,理性與感性其為一線之隔。如何正確以「自由心證」來判斷有罪或無罪之認定,當應以智慧、經驗、行為、手段、來判斷而非主觀之認定。
古人有云:「千夫所指、無疾而終」,子曰:「君子之過,當如日月之蝕。」此意即道德標準超越法律,而法律卻如此縱容不法之行,必將影響社會善良之風。社會道德規範必將失衡,如此,實造成社會成本付出,人民更對司法之信賴難以依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