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台灣] 舌吻未滿14歲少女》最高法院有決議& 二審重判了

回復 #1 魯智深 的帖子

看到這則判例後,內心觸感極深:

我們國家一直強調「以法治國」,但事實上這則判例,已嚴重的與
社會道德價值觀念背道而馳。「法律真的是一個最低的道德標準。」
而法律雖為公理正義的防線,卻已悖逆人民與社會期望。

我們國家一直強調二性平權,但是,在今天這社會風氣敗壞之時,
司法判例往往卻是助長社會風氣敗壞始作俑者(因為司法怠惰、悖離民意、難收移風易俗矯正之效)。

這一干司法官們,應該多去修習「犯罪心理學課程」,不要老是閉門造車,
濫用威權心證而與現實生活經驗法則悖離乎,俗語說:「無例不可興、有例不可廢。」人性之心態,往往介於人性與獸性,理性與感性其為一線之隔。如何正確以「自由心證」來判斷有罪或無罪之認定,當應以智慧、經驗、行為、手段、來判斷而非主觀之認定。

古人有云:「千夫所指、無疾而終」,子曰:「君子之過,當如日月之蝕。」此意即道德標準超越法律,而法律卻如此縱容不法之行,必將影響社會善良之風。社會道德規範必將失衡,如此,實造成社會成本付出,人民更對司法之信賴難以依附期待。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TOP

回復 #14 婷倪 的帖子

婷大,本人首先引用下列人士的看法,足為司法人士引為殷鑑:

判決廖無罪;教育部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郭麗安說:「這種判決實在太離譜,法官應該來上課,加強性別意識訓練。」

彰化地院一名男性法官說:「哎!舌頭都伸進被害人嘴裡了,怎麼不是猥褻呢?」只要違背當事人意願下,侵犯代表個人的性徵如私處、胸部、嘴巴等,當然是強制猥褻。

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張慧瓊說,性騷擾防治法施行後,法官對強制猥褻罪中「是否違反當事人意願」,常造成判決結果不一,希望相關單位可以「統一見解」。

廖姓男子強渡關山,法官當下,竟然考慮到這是否違反當事人意願。然,依據憲法對於人民生命、身體、財產等均須受到保護著有明文而不可任意侵犯此為人權保護主義。

只要是未經當事人允諾者,就是違反當事人意願。法官乾脆擴大解釋廖男此舉是「國際禮儀。」

如果法官認為自己判決有所遵循,何乎諤諤之士所言?公義之言殷鑑不遠,往者逝矣,來者猶可追!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TOP

對於本案僅提出個人淺見如下說明:

一、對於法官所製發之判決書,我們雖然可以上網查詢,但仍須案號等資料,所以,我們只有依據媒體所報導資料做出個人見解。而由法官所製作之判決書,全然皆是神聖不可詆毀、或有其他不可評議之言?如此?是否過於擅斷主觀?
或許,法官們都是心如明鏡善惡[分明,所以斷案如神,故以其心證之裁量權,實非一般市井小民得以一窺堂奧,而其「賦有法律之公平正義,憲法守護神。」之精神,視同「皇后的貞操」。但吾人不禁要問:「判決書既能公布於網路上,何以不能接受公評?」而更有甚者,咸認法官判決書全無罅隙是完美主義化身。

二、而對本案之行為人,「強吻」女童無罪,竟對行為人之「強吻」認為非屬「猥褻」行為?然依教育部國語辭典對「猥褻」一詞解釋為;下流的言語或行為。所以,行為「強吻」之舉是否符合下流行為社會大眾自有公評。而依心理學說法,只要經由外在行為的動作,在其內心還是會有足以產生滿足與快慰與刺激反應。而行為人之舉,因被害人家屬不滿,所以才會提起告訴藉由司法還諸公道。

三、就行為人此一「強吻」動作,是否能達到「不法腕力」之程度,這也只有被害人最為清楚明白。而行為人經司法判決後,法官未引用刑法第224條後段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量刑(匪夷所思)?簡言之,如果女童願意被吻,又何須提起告訴?矛盾相左。

四、縱然,刑法第224條「猥褻」與性騷擾防治法條文或有競合,但依法律優位原則及高度行為吸收輕度行為,對於行為人量刑上是否應擇重而處?

五、最後,吾人必須說明的就是,如果當事人因在舉證上缺乏有利或客觀條件上之優勢,更無法將當時之情境證據描述甚為綦詳者,則就難以讓法官對被告採「有罪心證」之認定,那判決書一定寫下這一段經典名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訂有明文……等云」。既是無罪認定,又何乎悠悠眾口指摘評斷,而真正的受害者卻身心受創造成人格與身心的缺陷,又豈是在經由司法判決後足以彌平而平復傷痛,這才是值得我們去探究。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TOP

回復 #22 婷倪 的帖子

首先本人僅深感致謝,倪大惠賜卓見,增益見聞:

就倪大所言,本人仍舊對於法官這「自由心證」,咸認其尚有努力與檢討空間。
我們國家法律採用大陸法系(以自由心證為裁量),而海洋法系國家乃採陪審團制度。而自由心證雖讓法官有獨立審判空間,但試問?法官是否能真正去體會被害人與加害人內心世界?是否能遵循現實生活的經驗法則做出裁量(不囿於法條文義而有所拘泥侷限)?而自由心證可以量化嗎?如果,陪審團制度不可行,何以歐美國家皆採用。而該團之成員均由社會各階層人士組成,對法官在量刑上較公正客觀持平且不易陷入主觀與偏見窠臼。
如果,法律見解都能統一。那司法審判第一審和二審判決結果為何又有歧異未必都能殊途同歸見解略同?

有感於您對法律術養均有專攻法學淵博,茲就俞請您對下列問題提出您個人法學見解彼此相互來共研卓參。
【問題】
某甲某日某時拜晤某乙,因見某乙女兒正值二八年華,親切可人豔光四射,某甲在男性荷爾蒙雄性激素刺激下,經不起這無可制止之衝動慾望,突然!強行親吻某乙女兒,案經某乙父提出告訴後,請問您對某甲這(第5)之行為,當下,應適用之法律見解來對某甲裁處這(衝動後的懲罰)?
1、某甲如係趁其不備迂迴側吻。
2、某甲如堂而皇之當面親吻乙女。
3、某甲雖堂而皇之當面親吻乙女,但卻遭逢乙女抗拒表態不從。
4、某甲雖堂而皇之當面親吻乙女,但卻遭逢乙女抗拒表態不從極力反抗,但纖弱女子何以能抗拒某甲狼吻(假意順從)。

5、某甲雖堂而皇之當面親吻乙女,但卻遭逢乙女抗拒表態不從且極力反抗,但纖弱女子何以能抗拒某甲強而有力雙臂而被郎吻。而俟經乙女表態抗拒後,某甲因有所畏懼因而郎吻僅不到十秒就行為終了而做罷。以上第1至第4點所述僅供參考,請再次惠賜卓見謝謝您。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TOP

謝謝您的回覆......

爰就您答覆內文中後段,提及這在睡夢中五秒鐘被親吻.....

已讓本人已能綜觀全貌一窺堂奧而非斷然驟下定見......

謝謝您如此費心蒐集資料,真理越汴辯越明,我又在今日吸納到這一篇寶貴
的法律常識,朝聞道夕死可矣。讓我再次以聲相許的奉上一句『謝謝您心苦囉』後會有期請多賜教::30: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