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台灣] 舌吻未滿14歲少女》最高法院有決議& 二審重判了

這個判例確實引起社會大眾之譁然,合議庭三名女法官認為,時間不到五秒,少女來不及「抗拒」
所以對於檢方起訴強制猥褻罪判決無罪!

也許法官認為五秒鐘僅為"曾經擁有",還未達"天長地久"的程度,尚不構成強制猥褻罪!
那是否在教育作姦犯科者,往後犯案可依"襲胸案"及"舌吻案"來為自己辯解呢?

本案公諸於社會,將來檢察官上訴後,在實體正義及與論壓力下,
是否改判有罪呢?讓我們拭目以待!(個人認為會改判有罪)

TOP

關於此案,法官如此判決,本人百思不解。經向他人請益,在未詳閱起訴書及判決文之前提下,再次發表個人見解:
        
    當初,檢察官可能以「強制猥褻罪」 起訴廖姓男子,因為法官案件繁多,他們通常僅就檢察官起訴部分依法加以審理。
如不符起訴要旨,當然針對「強制猥褻罪」部分,判決無罪。至於是否觸犯「性騷擾防制法」或其他刑罰,則不在本次審
理之範圍。
   
    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法庭審理中,只會針對廖姓男子是否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加以猥褻。倘當事人(前妻女兒)
否認廖姓男子對她有上述之行為,在尚不及回神反應下,行為已告結束!當然也就無法認定當時是否違反其意願,當事人如果
於法庭中陳述:當時我如何反抗、加以推開、如何……..等敘述,則「強制猥褻罪」方有定罪之依據!

    套句#14 婷倪 引用課堂教授所言:「法律並非任何判斷要以社會倫理道德為主,最終仍然要回歸立法精神所在。」

TOP

引用:
原帖由 魯智深 於 2008-7-2 05:39 發表
大大   當有人從背後靠近你夠快狗狠的捅你一刀
請問:這不是是違背你的意願方法?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這個構成要件難道就因為這種判決出現法律漏洞?
舉輕足以明重的論理 ...
魯大:
    也許上一篇本人之「個人見解」,您不以為然,但誠如您所言「中間的灰色地帶, 就是法律模糊空間」,
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本案基於「強制猥褻罪」之前提下:明顯無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行為,已為不爭之事實,問題就出在「違反其意願」之認定,
也許合議庭三位法官認為「程序正義」該高過於「實體正義」,也就是說當事人「無表現」或「表現不出」該次「舌吻行為」從行為開始時
至結束當時,有違反其意願之主張。法官非當事人本人,怎知是否違反其意願?法官無法憑臆測、類推而來認定確實「違反其意願」!

    在追求司法公正原則下,也許這就是所謂「模糊空間」的悲哀,也就是控方與辯方「唇槍舌戰」的焦點所在。也許當初公訴檢察官如果
運用一些技巧,諸如問受害當事人「行為當時是否感覺很反感」、「是否感覺很噁心」、「是否想極力抵抗,卻又懼於其淫威而不敢表現」
等話語,而當事人有肯定之回答,相信「強制猥褻罪」是會成立的!

    本人才疏學淺,對此案判決也深覺不妥,上述僅為個人見解,純屬意見交流,大家勿傷和氣。看見有那麼多人發表意見,
本「法律茶水間」支持者越來越多,表示本「茶水間」是成功的!恭喜!並預祝人氣越來越旺!

TOP

發新話題
最近訪問的版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