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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舌吻未滿14歲少女》最高法院有決議& 二審重判了

奇怪ㄝ
那很多色狼也是摸女孩子一把
連一秒都不到
為何被判刑?

這無疑是建議色狼們
既然橫豎都是死
乾脆也來蛇吻好了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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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
痛過之人才知痛

古語言:
一種米養百樣人
有善有惡
有知恥知人也有可恥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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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各位如此的發言.
我真的很想跟大家說.
魯大以及"各位願意互相討論的朋友們"
因為有大家如此的討論
這裡才叫做法律茶水間

好了.
讓我再次發言這問題一下
當事人是在睡夢中被親吻五秒,那是否符合強制猥褻?
問題就出來了:
如果.女兒是因為被受到驚嚇而暫時意識不清五秒ㄋ?
請問?
那是強制還是猥褻?
單以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
試問?
睡覺中的人是屬於以上哪一種人?
再試問?
如果有睡了就像死豬的那種人?(被凸屁屁都不知的人ㄋ?)
那又是哪一種人?
是該算猥褻還是強制?

[ 本帖最後由 danvivi66 於 2008-7-3 15:3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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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壹"報導登了一篇報導
說有一個女孩子被人摸了一把(還是二把.我忘了)
女孩子當場怒斥
結果對方回說:
反正我摸妳又沒有超過五秒.不會被判刑

就是因為這個"超鳥"的判決
色狼變的更明目張膽.
犯案人數也因此增加
法律是保護人民不被騷擾.
現在卻變成"鼓勵"大家來摸小姐屁屁二把
真是可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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