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台灣] 舌吻未滿14歲少女》最高法院有決議& 二審重判了

婷兒說的沒錯  理應就判決書內容在下定義
有些記者在法律上的觀念 引用錯誤解釋會有所偏頗
判決書裡是否構成強制猥褻罪要件該當
就下面這點 就足以知曉
(四)就「被害人主觀之感
    受」而言:強制猥褻罪構成要件中,所謂「猥褻」之意義,
    應指對人之身體有所侵害,使人感到性羞恥,並引起他人之
    性慾或滿足自己之性慾,而對個人性自由之決定權有所妨害
    ,始足當之,若加害者雖係對被害人施予輕微暴行,然於瞬
    間即已結束,因時間甚為短暫,被害人尚未及時知覺有侵害
    發生,來不及反應時,該施暴行為即已終了,此時被害人之
    心理尚未有遭受強制之感受,因認不構成強制猥褻。

不構成強制猥褻罪  並不代表它罪不成立
唯獨本案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之強制觸摸罪,而非刑
    法第224 條之強制猥褻罪。次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
    文。

又被告前揭所為,既係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第25條第1 項之罪,業據本院認定如前,而依同條第
          2 項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惟查本件違反性騷擾
          防制法部分,迄今均未據被害人A 女及A 女之母提出
          合法告訴(見偵查卷第7 、10、27頁),起訴意旨認
          與前開經本院判決無罪之加重強制猥褻罪間為想像競
          合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亦有未洽,自應就此部分另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55年度第4 次民刑庭總會
          會議決議參照)。

上述才是導致法官做出這樣的判決  這個案件的特殊點就在這
雖判決結果讓社會及人權團體無法接受
但就法律賦於法官的裁量權 就只能依證據及當時情況下做出判決
想想三個女性法官合議庭的判決  一個腦殘或許就微乎其微
但這三個法官都腦殘嗎  答案是不可能 身處同是女性
這樣的結果   我想她們也是百般無奈不予樂見
誰知下一位受害者會不會是她的親人或是子女

TOP

發新話題